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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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328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 條,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但受查者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自願提前適用103年5月30日修正之商業 ... 目前線上:944人,瀏覽人次:66406078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328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 條,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但受查者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自願提前適用 103年5月30日修正之商業會計法者,其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 自其提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會計年度起,適用本規則 法規體系: /行政/經濟/商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經濟部(90)經商字第09002265920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9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328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 條,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但受查者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自願提前適用 103年5月30日修正之商業會計法者,其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 自其提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會計年度起,適用本規則 立法總說明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稱本規則)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依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現為配合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 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以下稱審計準則)之修正,並因應一百零四年六 月二十四日經總統公布之有限合夥法,引進有限合夥組織型態,另考量國 內法令及查核實務,爰修正本規則。

本次修正共計二十條條文,玆將修正 重點分述如下: 一、配合有限合夥法之制定,本規則之訂定依據新增有限合夥法第二十七 條第三項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考量本規則適用於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及有限合夥之財務報表,將「 受查核公司」修正為「受查公司或有限合夥」,並簡稱「受查者」。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 三、配合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五號取代第三號、第四十七號取代第十號、 第四十八號取代第三十一號及第三十二號、第五十號取代第十二號、 第五十三號取代第四號、第五十四號取代第十五號、第五十五號取代 第三十號,及第四十九號之實施,修正相關條文引用審計準則公報之 規範內容。

(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 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 四、為期使國內會計專業名詞一致,參酌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之規定,將會計「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短期投資」修正為 「短期性之投資」、「評價」修正為「衡量」、「長期投資」修正為 「長期性之投資」、「備抵壞帳」修正為「備抵呆帳」、「壞帳」修 正為「呆帳」、「會計原則」修正為「會計政策」、「當期所得稅」 修正為「本期所得稅」、「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及「股東 權益變動表」修正為「權益變動表」。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 十七條) 五、參酌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資產」與「負債」應 按「流動性」及「非流動性」分類,及增訂「應收票據」及「應收帳 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六、本規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但受查者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自 願提前適用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商業會計法者,其會計師受 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自其提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會計年度起,適用 本規則。

(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29條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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