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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於法定騎樓地直上方設置陽台,騎樓面積計算疑義? ...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條第2項規定:「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

\1050503_105年第2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臨時提案5 主旨: 建築物於法定騎樓地直上方設置陽台,騎樓面積計算疑義?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提案人:曾永信建築師事務所) 說明: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條第2項規定:「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

」,依本條附圖28說明第2點:「退縮騎樓地上方如設置陽台時,該陽台突出外牆中心線之部分合於本編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者,該退縮騎樓地准予計入空地計算,但淨高仍應大於法定騎樓高度。

」。

二、依102年2月8日「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第1次復核會議會議記錄,其提案二決議第二點(4):「個案四建築面積計算建議如附件圖4a計算方式。

」,以上相關法規規定及會議決議內容,合先敘明。

三、本案第1層法定騎樓地設置騎樓柱,法定騎樓地直上層設置自外緣起算大於2公尺之陽台時,第2層陽台大於2公尺部分計入樓地板面積,並於第1層計入騎樓面積。

第2層陽台自外緣起算小於2公尺部分,於第1層法定騎樓地計入法定空地。

四、以上說明之騎樓面積計算疑義,提請討論。

決議: 本案採通案決議: 一、有關建築基地依法應設置騎樓土方為陽台時,得依102年2月8日「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第1次復核會議會議記錄決議二(4)附件圖4a計算方式規定辦理。

二、本案於第1層法定騎樓地設置騎樓柱,第2層陽台自外緣起算小於2公尺部分,其投影於第1層法定騎樓地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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