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 條(82.04.12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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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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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民國82年04月12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條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
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者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000平方公尺以上
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
十五公尺;該部分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
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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