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 條(82.04.12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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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民國82年04月12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條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 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者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000平方公尺以上 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 十五公尺;該部分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 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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