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公文處理作業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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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文中數字寫法,除具有法律責任或決定性數字,應使用大寫本國數字(零、壹、 ... 之數字,須寫明幣制與貨幣單位,以期明確(例:新台幣(以下同)或萬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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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公文處理,指公文自收文或創稿、分文經承辦、會辦、陳 核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作業;公文處理流程應配合本局公文檔案管 理系統確實辦理。

三、本局公文處理作業,由秘書室負責總收發;各組室應指定專人(簡稱 登記桌)負責單位收發業務,如有異動,應將業務有關事項詳實交代 接任者,並知會秘書室,必要時得予輔導。

四、公文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壓,如有規避稽催或積壓延 誤情事者,應按情節輕重,簽報上級議處。

五、各組室應確實落實執行職務代理制度,以免積壓公文,影響公文處理 時效。

六、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最速件:一日。

但緊急情況須限時完成者,依其時限辦理。

(二)速件:三日。

(三)普通件:六日。

(四)立法委員質詢案: 代擬代判院稿案件三日;送院彙整案件三日。

(五)行政院院長及本會主任委員電子信件:三日;本局電子信件:六 日。

七、公文夾使用區分如下: (一)特急件:用綠色卷宗。

(二)最速件:用紅色卷宗。

(三)速件:用藍色卷宗。

(四)普通件:用白色卷宗。

(五)機密件:用黃色卷宗或本局機密文件傳遞封。

八、公文製作應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裝訂時以左側為原則。

(格式參 如附件一) 附件一-簽、函稿、開會通知單稿橫式範例 九、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一)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一) 、(二)、(三)……,1、2、3、……,(1)、(2)、 (3);但其中“()”以半型為之。

法規與業務準則等須區分 章節條款項目者,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機關法制作 業應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內文: 1.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2.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以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 半形為之。

十、公文中數字寫法,除具有法律責任或決定性數字,應使用大寫本國數 字(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 億)外,餘依文書處理手冊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書寫 (可參閱該原則所附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其原則如下: (一)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統計意義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 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

(二)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慣用語、或以中文數字表示 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三)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 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訂、修正 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及「法律統一 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公文中涉及度量衡應儘量使用公制;涉及貨幣量之數字,須寫明幣 制與貨幣單位,以期明確(例:新台幣(以下同)或萬元、元)。

十二、公文製作書寫年、月份作法,第一次出現寫法為:本(○○)年○ 月○○日,再次出現得簡寫成:本年○月○○日;本(○)月○○ 日,本月○○日。

但如屆跨年、跨月,應注意運用時機。

原則上「 年份」於十二月二十日以後,不再用本(○○)年,而逕寫○○年 ;「月份」於二十五日後,不再用本(○)月,而逕寫○月。

引述 之年份,應依文稿意旨適時加列「民國」,以免造成混淆。

十三、法令名稱之引用,「」內應為全稱,不得簡寫,例:「政府採購法 」不可寫成「採購法」。

十四、機關全銜之引述,如下文會一再出現,得於第一次引述之全銜下簡 略為(以下稱○○○),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 會);同一段如一再提及,則可稱「該」會。

十五、文稿陳核應按本局分層負責授權規定逐級核閱,文稿核判後,應退 還原承辦單位依判行文稿修正電子檔後送發,再予複閱(相關流程 參如附件二)。

附件二-函稿陳核送發流程圖 十六、保存年限十年以下之非機密公文,得以線上簽核方式處理。

十七、公文採用收發文同號,已掛總收文號或單位收文號之文件,如需發 文時,不得另以創號發文,俾使文號趨於簡化,便於控管公文辦理 情形。

十八、為加速公文之送達,本局派員每日定時至行政院及本會進行公文交 換作業,交換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資料文件免登錄公文交換簽收 簿,得逕交由換文人員遞送。

十九、經由公文處理流程完成發文或存查程序之公文,即視為案件辦畢。

二十、限期案件、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 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訴願案件等,須以「案」為單元管制及統 計。

以「案」管制之公文,其首件公文收文號於全案辦結時始能銷 號,處理中有發文需要者,按一般公文創號處理,並於全案辦結時 一併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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