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公文處理作業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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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文中數字寫法,除具有法律責任或決定性數字,應使用大寫本國數字(零、壹、 ... 之數字,須寫明幣制與貨幣單位,以期明確(例:新台幣(以下同)或萬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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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公文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6日
編章節條文
壹、總則
一、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公文處理品質,增進行政效能,
特依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
規範」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文處理,指公文自收文或創稿、分文經承辦、會辦、陳
核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作業;公文處理流程應配合本局公文檔案管
理系統確實辦理。
三、本局公文處理作業,由秘書室負責總收發;各組室應指定專人(簡稱
登記桌)負責單位收發業務,如有異動,應將業務有關事項詳實交代
接任者,並知會秘書室,必要時得予輔導。
四、公文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壓,如有規避稽催或積壓延
誤情事者,應按情節輕重,簽報上級議處。
五、各組室應確實落實執行職務代理制度,以免積壓公文,影響公文處理
時效。
六、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最速件:一日。
但緊急情況須限時完成者,依其時限辦理。
(二)速件:三日。
(三)普通件:六日。
(四)立法委員質詢案:
代擬代判院稿案件三日;送院彙整案件三日。
(五)行政院院長及本會主任委員電子信件:三日;本局電子信件:六
日。
七、公文夾使用區分如下:
(一)特急件:用綠色卷宗。
(二)最速件:用紅色卷宗。
(三)速件:用藍色卷宗。
(四)普通件:用白色卷宗。
(五)機密件:用黃色卷宗或本局機密文件傳遞封。
八、公文製作應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裝訂時以左側為原則。
(格式參
如附件一)
附件一-簽、函稿、開會通知單稿橫式範例
九、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一)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一)
、(二)、(三)……,1、2、3、……,(1)、(2)、
(3);但其中“()”以半型為之。
法規與業務準則等須區分
章節條款項目者,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機關法制作
業應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內文:
1.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2.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以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
半形為之。
十、公文中數字寫法,除具有法律責任或決定性數字,應使用大寫本國數
字(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
億)外,餘依文書處理手冊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書寫
(可參閱該原則所附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其原則如下:
(一)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統計意義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
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
(二)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慣用語、或以中文數字表示
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三)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
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訂、修正
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及「法律統一
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公文中涉及度量衡應儘量使用公制;涉及貨幣量之數字,須寫明幣
制與貨幣單位,以期明確(例:新台幣(以下同)或萬元、元)。
十二、公文製作書寫年、月份作法,第一次出現寫法為:本(○○)年○
月○○日,再次出現得簡寫成:本年○月○○日;本(○)月○○
日,本月○○日。
但如屆跨年、跨月,應注意運用時機。
原則上「
年份」於十二月二十日以後,不再用本(○○)年,而逕寫○○年
;「月份」於二十五日後,不再用本(○)月,而逕寫○月。
引述
之年份,應依文稿意旨適時加列「民國」,以免造成混淆。
十三、法令名稱之引用,「」內應為全稱,不得簡寫,例:「政府採購法
」不可寫成「採購法」。
十四、機關全銜之引述,如下文會一再出現,得於第一次引述之全銜下簡
略為(以下稱○○○),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
會);同一段如一再提及,則可稱「該」會。
十五、文稿陳核應按本局分層負責授權規定逐級核閱,文稿核判後,應退
還原承辦單位依判行文稿修正電子檔後送發,再予複閱(相關流程
參如附件二)。
附件二-函稿陳核送發流程圖
十六、保存年限十年以下之非機密公文,得以線上簽核方式處理。
十七、公文採用收發文同號,已掛總收文號或單位收文號之文件,如需發
文時,不得另以創號發文,俾使文號趨於簡化,便於控管公文辦理
情形。
十八、為加速公文之送達,本局派員每日定時至行政院及本會進行公文交
換作業,交換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資料文件免登錄公文交換簽收
簿,得逕交由換文人員遞送。
十九、經由公文處理流程完成發文或存查程序之公文,即視為案件辦畢。
二十、限期案件、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
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訴願案件等,須以「案」為單元管制及統
計。
以「案」管制之公文,其首件公文收文號於全案辦結時始能銷
號,處理中有發文需要者,按一般公文創號處理,並於全案辦結時
一併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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