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106.02.20. 交路字第1050038309號函 - 行政令函-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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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貴署建議為利執法標準一致性,所提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條之2條文之修正意見,本部將納入修法參考。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 ... MVDIS監理法規法規檢索系統 監理服務網|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站地圖| PDA版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RSS 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6.02.20.交路字第1050038309號函 公(發)布日: 106.02.20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適用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適用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5年11月28日警署交字第1050171089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明定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 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 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 之。

條文所規範之距離,本部前以103年11月27日交路字第103003 6829號函復貴署:「本案貴署認為旨揭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明 顯標示之距離,應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 點』之距離為據之見解乙節,應屬妥適」在案,合先說明。

三、有關貴署建議為利執法標準一致性,所提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第55條之2條文之修正意見,本部將納入修法參考。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之二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相關令函(9)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五條之二測速取締標誌「警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 ,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本標誌設於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前,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55條之2附件.odt 相關令函(1) 隱私權政策|網站安全政策 全國24小時免費聯絡電話:0800-080412本電話僅供本網站系統問題使用 如有監理業務疑問請向全國各監理機關洽詢 交通部公路總局版權所有最佳瀏覽畫面1024*768 累積瀏覽人次:918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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