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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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公路之規劃,指公路主管機關就其所管公路路線系統之整體規劃及個別路線之規劃。

檢視現行法條, 第7 條, 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 民國97年12月3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公路之規劃,指公路主管機關就其所管公路路線系統之整體規 劃及個別路線之規劃。

檢視現行法條 第7條 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縣道、 鄉道由縣(市)政府辦理;縣政府並得將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 。

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其修建、養護及管理除快速 公路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外,交通部得委託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 辦理。

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橋涵、隧道,其修建、養護及管理權責之歸 屬,由交通部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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