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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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孔內應具有足夠之淨工作空間以執行作業。

· 二、人孔內之淨工作空間,其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七百毫米或二.三英尺。

· 三、除人孔開口距鄰近人孔內側牆面水平距離三百毫米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工業目 附檔: 圖七:弛度及視在弛度.PDF 表五○:架空導線、架空地線、支線、接地線等之最小線徑.PDF 表六七:架空線路電桿埋入深度.PDF 表八九~一:架空線路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PDF 表八九~二:架空線路設備外殼、橫擔、平台、斜撐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基本垂直間隔.PDF 表九一~一:支持物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架空線路之基準高度.PDF 表九一~二: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電氣影響間隔.PDF 圖九二~一:導線擺動範圍.PDF 圖九二~二:間隔範圍.PDF 表九四: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九六~一:不同支持物上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架空線路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基準高度.PDF 表九六~二: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間隔.PDF 圖九七~一:建築物之間隔圖.PDF 圖九七~二:其他構造物之間隔圖.PDF 圖九七~三:水平間隔(H)大於垂直間隔(V)時之轉角間隔(T).PDF 表一○○: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PDF 表一○一: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橋梁間之間隔.PDF 表一○二:支吊線、導線、電纜或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游泳區域上方或附近之間隔.PDF 圖一○二:游泳池間隔.PDF 圖一○三~一:以永久安裝之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裝填穀倉之間隔範圍.PDF 圖一○三~二:以移動式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裝載之穀倉間隔範圍.PDF 表一○五~一:基準距離.PDF 表一○五~二:建築物、橋梁及其他裝置之電氣影響間隔.PDF 圖一○六:軌道車輛間隔.PDF 表一○八:架空導線與植物之最小間隔.PDF 表一一○~一: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二:依導線弛度,在支持物上小於三十平方毫米線路導線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三:依導線弛度,在支持物上三十平方毫米以上線路導線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二:不同回路導線間電氣影響間隔.PDF 表一一四:同一支持物上導線在支持點之垂直間隔.PDF 圖一一八:同一支持物上不同高度之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斜角間隔.PDF 表一一九~一: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及其與同一支持物上通訊導線、垂直及橫向導線、跨距吊線或支線等間任何方向之間隔.PDF 表一一九~二: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任何方向之間隔.PDF 表一二一:固定垂直線架或托架上導線間之最小垂直間隔.PDF 表一二九:導線間爬登空間之水平距離.PDF 圖一三一:爬登空間之界限.PDF 表一四○:供電導線與通訊設備間、通訊導線與供電設備間,及供電設備與通訊設備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一四一:通訊線路與跨距吊線或托架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一四九~一:垂直及橫向導線與支持物表面、跨線、支線及吊線間之間隔.PDF 表一四九~二:開放式垂直導線與電桿表面間之間隔.PDF 表一六一~一:架空線路建設等級.PDF 表一六一~二:通訊導線本身,或在交叉處或合用電桿上之通訊導線之建設等級.PDF 圖一六六:泛東部、泛西部地區劃分圖(僅適用輸電線路).PDF 表一六六~一:鐵塔線路基準速度壓、基準風速、陣風率及陣風之關係.PDF 表一六六~二:電桿線路風壓荷重(甲種風壓荷重).PDF 表一六六~三:輸電鐵塔風壓表.PDF 表一六九:導線、架空地線最大水平使用張力之溫度及荷重條件.PDF 表一七四~一:一級線路鐵塔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一七四~二:一級線路電桿、鐵柱、支線或支撐桿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一七四~三:二級線路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二○五:礙子絕緣等級及額定乾燥閃絡電壓.PDF 圖二一一: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絕緣之礙子.PDF 圖二二六~一:道路上車輛荷重.PDF 圖二二六~二:車輪荷重面積.PDF 表二四九:合用人孔及配電室內供電與通訊設施間之間隔.PDF 表二六五:供電導線或電纜之最小埋設深度.PDF 表二九五:暴露帶電組件間,及暴露帶電組件與大地間之最小間隔.PDF 表三百三十變電所電壓等級分類.ODT 表三百三十七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間隔.ODT 表三百三十八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直線與水平間隔.ODT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十章地下管路系統 第三節導線管及接頭 第四節人孔、手孔及配電室 本條文有附件第226條 人孔、手孔及配電室之設計,應能承受水平或垂直方式荷重,包括靜荷重、動荷重、設備荷重、衝擊荷重,及因地下水位、霜凍、任何其他預期施加於構造物及鄰近構造物產生之荷重等。

構造物應能承受垂直與橫向荷重綜合所產生之最大剪力及彎曲力矩。

前項荷重之計算規定如下:一、在道路地區,動荷重應包括圖二二六~一上所示之活動曳引式半拖車重量。

車輛之車輪加於路面之荷重如圖二二六~二所示。

二、非承受車輛荷重之構造物設計,其動荷重不得小於十四.五千帕或三百磅/平方英尺。

三、受衝擊之構造物,其動荷重應增加百分之三十。

四、構造物應有足夠之重量以承受水壓、霜凍或其他上浮狀況,或構造物能抑制以承受該上浮力量。

裝設於構造物上之設備,其重量不視為構造物重量之一部分。

五、若有裝設拖曳鐵錨設備者,其承受荷重應為預期荷重之二倍。

第227條 人孔之大小規定如下:一、人孔內應具有足夠之淨工作空間以執行作業。

二、人孔內之淨工作空間,其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七百毫米或二.三英尺。

三、除人孔開口距鄰近人孔內側牆面水平距離三百毫米或一英尺以內者外,人孔內之垂直尺寸不得小於一‧七○公尺或五.六英尺。

若符合下列情況時,人孔之大小不受前項之限制:一、工作空間之一側無裝置物,且相對之另一側僅裝置電纜時,兩側間之水平工作空間得縮減至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

二、人孔內僅有通訊電纜或設備時,若一側之水平距離增加,使長寬兩側水平距離相加總和至少為一‧八○公尺或六英尺,工作空間側之水平距離得予縮減,但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英尺。

第228條 人孔之入口規定如下:一、裝置供電電纜用之人孔,其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五十毫米或二十六英寸,僅含通訊電纜之人孔,或含供電電纜之人孔且有不妨礙入口之固定梯子者,其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

長方形入口之尺寸,不得小於六百五十毫米或二十六英寸乘五百六十毫米或二十二英寸。

二、人孔之入口處應無傷害人員或妨礙人員快速進出之突出物。

三、人孔入口應位於安全進出之處。

道路上之人孔儘量位於車道外側。

人孔儘量位於街道交叉路口及行人穿越道範圍之外,以減少此地點作業人員發生之交通災害。

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管線埋設位置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人員進出人孔之入口,儘量不位於電纜或設備之正上方。

若其入口受道路緣石等限制,而提供下列設施之一者,得位於電纜之正上方:(一)明顯安全標識。

(二)防護柵欄跨越電纜。

(三)固定梯子。

五、人孔深度超過一‧二五公尺或四英尺者,應設可利用梯子或其他適當爬登裝置,以便人員進入人孔內。

設備、電纜及吊架不得作為爬登之裝置。

第229條 孔蓋之設計規定如下:一、人孔及手孔應使用足夠重量之孔蓋予以牢固蓋住,或有適當之設計,於不使用工具狀況下,無法輕易移開。

二、孔蓋應有適當之設計或限制,使其不致掉入或太過深入人孔內,以致觸及電纜或設備。

三、孔蓋及其支持物之強度,至少應足以承受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之適用荷重。

第230條 地下管路系統之配電室及洞道規定如下:一、進出口應位於可供人員安全進出之處。

二、配電室之人員進出口,不得位於電纜或設備之正上方或一經開啟即達設備或電纜裝置處。

配電室之非人員進出用其他開口得位於設備上方,以利設施作業、更換或設備裝設。

三、洞道及配電室之進出門,若位於公眾易進入場所,應予上鎖。

但有合格人員看守,以限制非合格人員之進出者,不在此限。

若洞道及配電室內有裸露之帶電組件,在進入配電室前,應可清楚看見明顯之安全標識。

四、進出門之設計,應於該門由外面上鎖後,裡面仍可開啟。

但使用掛鎖及門閂系統設計以防止由外面上鎖者,不在此限。

第231條 地下管路系統之固定式梯子應為耐腐蝕者。

第232條 人孔、手孔、配電室或洞道等之排水與污水管道相通者,應使用合適之存水彎或其他方法,避免有害氣體侵入。

第233條 人孔、配電室及洞道,若其開口與公共使用之封閉空間有相通者,應與大氣間有足夠通風。

於裝有變壓器、開關及電壓調整器等設備之配電室,其通風系統須定期巡檢,必要時予以清潔。

但水面下或其他實務上不可行之封閉空間,不在此限。

第234條 地下管路系統之供電電纜及設備之裝設或防護,應採適當方法以避免因物品掉落或擠壓穿過格柵而造成損壞。

第235條 人孔、手孔蓋應有適當之識別標識,以指示其所有權人或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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