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規範- 第六十五條(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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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大會推定或由委員會委員互選,或由大會主席指定之。

委員會之主席,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成例外,得由召集人充任,或於委員會開會時,由委員互選 ... 目前線上:489人,瀏覽人次:66441765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五條(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大會推定或由委員會委員互選,或由大會主席指定 之。

委員會之主席,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成例外,得由召集人充任,或 於委員會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之。

全體委員會開會時,應另推選主席,原大會主席,應暫行退位,俟全體 委員會結束,大會復開時,再行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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