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食品廣告涉及療效與誇大不實之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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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廣告違規,裁罰金額約1.28億元,平均一件2萬7千多元,許多食品違法宣稱具有抗癌、減肥瘦身、抗老、增強免疫力等功效,對於收入百萬、千萬之業者,每次幾萬元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食品廣告涉及療效與誇大不實之管理問題 一、題目:食品廣告涉及療效與誇大不實之管理問題 二、所涉法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 三、探討研析 (一)因食品種類繁多,近年來食品業者或個人運用網路平台商城、臉書粉絲專頁、Line等通訊軟體或網路直播方式,常以誇張或宣稱療效方式行銷販售食品或超出健康食品可以宣稱之效能。

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除涉及第21條須查驗登記取得許可文件才可上市流通外,只於市場後之行政管理方式,針對廣告宣稱療效或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加以處罰。

(二)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去(106)年共有4647件食品廣告違規,裁罰金額約1.28億元,平均一件2萬7千多元,許多食品違法宣稱具有抗癌、減肥瘦身、抗老、增強免疫力等功效,對於收入百萬、千萬之業者,每次幾萬元之罰款早已視為成本,屢罰不怕,反而造成社會以訛傳訛效果,因處罰金額過低,對業者而言不痛不癢。

(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能有相關醫療效能標示、宣傳或廣告,亦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各級衛生機關對於可能涉及違規之產品,會視產品之整體呈現,包含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來綜合研判。

而在食品廣告及標示管理上對於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經衛生福利部106年3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61200468號令修正發布略說明如下: 1.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例句:治療近視。

恢復視力。

防止便秘。

利尿。

改善過敏體質。

壯陽。

減輕過敏性皮膚病。

治失眠。

防止貧血。

降血壓。

改善血濁。

清血。

調整內分泌。

防止更年期的提早。

(2)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例句:解肝毒。

降肝脂。

(3)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例句:消滯。

降肝火。

改善喉嚨發炎。

祛痰止喘。

消腫止痛。

消除心律不整。

(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例句:補腎。

溫腎(化氣)。

滋腎。

固腎。

健脾。

養胃。

補胃。

溫胃(建中)。

養心。

清心火。

補心。

強心。

清肺。

潤肺。

溫肺(化痰)。

疏肝。

養肝。

瀉肝。

鎮肝(熄風)。

澀腸。

潤腸。

活血。

化瘀等。

(5)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例句:「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

「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痛。

散五臟結積內寒。

2.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1)涉及生理功能者:例句:增強抵抗力。

強化細胞功能。

增智。

補腦。

增強記憶力。

改善體質。

解酒。

清除自由基。

排毒素。

分解有害物質。

改善更年期障礙。

平胃氣。

防止口臭。

(2)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例句:保護眼睛。

增加血管彈性。

(3)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例句:豐胸。

預防乳房下垂。

減肥。

塑身。

增高。

使頭髮烏黑。

延遲衰老。

防止老化。

改善皺紋。

美白。

纖體(瘦身)。

(4)引用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例句:部授食字第◎◎◎◎◎◎◎◎◎◎號。

或領有衛生署食字號、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

通過衛生署配方審查。

(四)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且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規定者,應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論處。

而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健康食品才可依規定標示許可保健功效,違反者得依第21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關於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而廣告涉及醫療效能者,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四、建議事項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規定處罰鍰最低為4萬元,但依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106年全國共4647件食品廣告違規,裁罰金額約1.28億元,平均一件2萬7千多元,顯然低於法律規定。

因而並非法有不備,而是執行取締之罰鍰過低,未來加強各縣市衛生局依法行政,為當務之急。

(二)屢罰不怕之業者,因獲利高於罰鍰金額太多。

因此,依違規情節,應處以罰鍰或對於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之處分。

雖然中央主管機關定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但地方政府執行時所適用之裁罰基準,常因面對地方上各種壓力,而無法確實執行。

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邀集各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裁罰基準,各縣市一體適用並宣導依法取締之決心。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透過各類媒體或學校,教育民眾瞭解ㄧ般食品僅提供人體所需之營養素及熱量,並不具任何療效,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儘速尋求正規之醫療管道就醫,凡是廣告內容過於神奇,應提高警覺,且堅持「五不原則」,即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切勿聽信偏方,避免延誤就醫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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