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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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 ...
第三條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誇張或易生. 誤解,但其內容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 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 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者 ...
- 2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二)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1.涉及生理功能者:例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
- 3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 ...
- 4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 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 條,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誇張、. 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
- 5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名稱.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號令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