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篇:租約到期未續約,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關係,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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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好事達人經常接到許多房東打電話問我,租約已經到期甚至超過幾個月了,還沒有續簽新的合約,但房客開始耍賴、閃躲甚至不繳租金,該怎麼把房客趕走?遇到這樣的狀況,首先要考慮的是,這個租賃關係是不是已經變成不定期租賃?如果是,那麼狀況就會跟正常租賃合約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所謂的不定期租賃契約,依照法律上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

比如說租約只寫著自即日起,但沒有寫到至甚麼時間為止。

(二)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第422條)。

比如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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