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修正公司法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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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於2018年7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8月1日由總統公布修正全文、並於11月1日全面施行。
本次修法大幅度修正了148條條文,其主旨在於因應新型態商業模式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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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修正公司法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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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於2018年7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8月1日由總統公布修正全文、並於11月1日全面施行。
本次修法大幅度修正了148條條文,其主旨在於因應新型態商業模式興起、創新事業蓬勃發展,以及經濟轉型之挑戰,是以在增加企業經營彈性、提供友善創新產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股東權益等面向上均有所修正。
同時,政府也藉由本次修法在法制上力求與國際接軌,以提升國際競爭力。
最後,政府為配合今年底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亦期盼透過本次修法,建置完善的洗錢防制系統。
由於修正幅度頗大,本文特別挑選其中幾項重要議題簡介如下:
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公司法第4條、第371條以下)
在修法之前,外國公司須先經過政府認許,才被承認具有法人資格;此外,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尚須辦理分公司登記,以便在台灣從事營業活動。
本次修法後,依外國法令合法設立之外國公司不須再經認許程序,而係透過直接承認其法人人格使其在我國可成為具有權利能力之主體,而在辦理分公司登記後便可以外國公司名義在台灣經營業務。
如此一來,除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外,同時亦可望增加外國公司在我國從事法律行為之有效性,以避免在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與我國人民間發生難以解決之繁雜案件。
公司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公司法第129條、第140條、第156條、第156之1條、第162條)
依舊法之規定,公司發行股票之面額並未被加以限定,然而發行金額需歸於一律,且發行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再者,由於就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面額早先原本有限定為10元之規定,雖然此一規定現已被修正為彈性面額制,實務上許多非公開公司為避免日後可能的公開發行計畫發生窒礙難行之處,還是會將股票面額設定為10元。
本次修法參照美、日、法、新加坡等諸國法制,全面開放公司得選擇發行無票面金額股,預計將有利於新創產業籌資,使創業者可以極低價格發行股票,也能以較低成本取得較高的持股比例,進而掌握公司主導權與經營權。
實質受益人資料申報義務(第22之1條)
為配合國際洗錢防制評鑑、使公司實質受益人透明化,新法中增訂所有公司每年都有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大於百分之十之股東資料之義務,應申報資訊為股東姓名或法人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及持股數或出資額等。
申報方式係透過經濟部指定集保公司建置之「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https://ctp.tdcc.com.tw)進行。
此平台原則上不對外公開或開放查詢,除非行政機關或法院為辦理、調查或審理洗錢防制案件之需要,或法院或行政機關在處理前揭公司法第22條之1所規定之申報義務所生訴訟案件或訴願案件時,方可以進行查詢或申報資訊的處理及利用。
因應新法已於11月1日施行,公司的首次申報期間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
本次公司法修正為睽違10年來的大幅修正,除將我國實務上曾發生的爭議問題透過法文修正來加以解決之外,亦參照外國法制,使公司法規制度隨著國際潮流向前邁進。
不過,由於修正幅度較大、且牽涉眾多法規(如:證券交易法)或其他子法之後續修正與制定,為了確定相關制度細節,仍有持續追蹤後續法規更新修訂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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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之討論,非法律意見,不適用於具體事件。
若有實際問題,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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