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我國總統、副總統罷免制度相關問題之研析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可見其在憲法上是具有相當實權,且於政治體制上亦甚為崇榮尊貴。

然而,如其操守或施政未洽民意,且已失去人民的信任被要求下台時,擁有罷免提案權的立法院,如不能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專題研究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專題研究 我國總統、副總統罷免制度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97年4月 更新日期:97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吉次 編號:A00554 立法院於民國95年6、10、11月,在六個月期間,接連3次提出總統罷免案,此誠是我國憲政史上的大事;但由於政黨立場的對立及高門檻的法律規定,以致3次都無法通過提案,使被提議罷免者的去留,沒有機會交付全民來公決。

就其制度設置的目的,既是對於不孚民望的總統,透過法定的提案程序後,交付人民作最後去留的票決;合於罷免民意訴求者,可以獲得立即有效的去職制裁;無之,也可以經由民意還其公道。

然而現行法制,由於高門檻的提案限制,往往使民意無法適時發揮應有的審判仲裁,因而人民乃有「還我罷免權」的呼聲。

可見我國現行的總統、副總統罷免制度,就直接民權的法理來說,似乎仍有未盡符合民意期待之處。

尤其總統在憲法上不但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在政務上,是三軍統帥,可以宣戰、媾和、宣布戒嚴、發布緊急命令、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發動公民投票,並且在任職期間更享有刑事豁免權。

可見其在憲法上是具有相當實權,且於政治體制上亦甚為崇榮尊貴。

然而,如其操守或施政未洽民意,且已失去人民的信任被要求下台時,擁有罷免提案權的立法院,如不能適時呼應民意訴求,通過罷免提案,交付人民票決其去留,致使人民因而有權利被剝奪之感時;這個制度設計即有進一步探討並提出改進的餘地。

爰就本議題加以研析,俾將來修憲時,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本報告共分七個部分,第1部分,說明撰寫本議題的背景。

第2部分,闡明罷免權的意義與性質。

第3部分,辨明罷免與彈劾兩權的差異。

第4部分,分析兼採總統彈劾、罷免制度國家的立法例。

第5部分,陳述我國對總統、副總統罷免制度之變遷。

第6部分,探討我國現行總統、副總統罷免制度所存在的相關問題。

第7部分,結論與建議。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