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趨勢解析《稅務篇》從最新公司法修正淺論股東會視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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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繼107年為擴大企業經營利基等因素,大幅修正鬆綁放寬管制規範之後,鑑於科技發展與公司數位化會議之需求,並為強化保障股東權益與促進股東行動主義, ... 議題觀點 2022年趨勢解析《稅務篇》從最新公司法修正淺論股東會視訊召開之適用問題 勤業眾信稅務部/陳惠明會計師、藍聰金副總經理 公司法繼107年為擴大企業經營利基等因素,大幅修正鬆綁放寬管制規範之後,鑑於科技發展與公司數位化會議之需求,並為強化保障股東權益與促進股東行動主義,及避免未來又有如疫情等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導致實體股東會召開困難,立法院院會於110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經濟部)擬訂之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均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本次公司法再修正源於110年5月,正當世界各地的新冠肺炎疾情不斷擴大延燒,台灣的防疫政策倍受肯定之際,一場境外的疫情突破,讓台灣原本穩定的疫情,緊急提升為第三級防疫警戒,政府為了避免這場嚴峻的疫情持續擴散,乃強力推動停止集會與相關重大管制措施,除了造成民眾的生活不便之外,同時也對正進入旺季的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帶來極大的衝擊,因此,線上股東會的議題即時引發各界的關注討論。

公司法於104年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節,明訂允許閉鎖性公司得於公司章程訂明「股東會召開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以增加公司治理之彈性。

107年公司法再修正時,因主管機關認為現行科技發達,以視訊會議開會亦可達到相互討論的會議效果,爰放寬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其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惟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視訊會議恐尚涉及股東身分確認、視訊斷訊之處理、以及同步計票技術之可行性等相關疑慮,實際執行面尚有其困難,因此排除公開發行公司得予適用之規定。

110年5月新冠疫情突來的三級警戒,讓甚多股東為不特定投資大眾的上市櫃公司而言,因歷年股東常會多集中在5、6月召開,政府為避免因民眾群聚致疫情持續擴散,不得不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宣布禁止大型集會或限制室內外的容留人數等防疫措施,造成110年股東常會幾乎無法依法於6月底前完成召開,雖然中央主管機關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如無法召開或無法申請延開者,得自行延期召開股東常會外,證券主管機關甚至史無前例公告同意公開發行公司110年股東常會延期於7月1日至8月31日再行召開。

只是眼見8月底期限將至,疫情並未減緩,第三級緊戒仍持續的情況之下,實體會議召開仍備受挑戰,因此,金管會針對各界對利用數位技術輔助股東會召開的建言及境內股東會制度的現況,召集跨部會協商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與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報請指揮中心同意後宣布,110年8月16日至8月31日間除可召開實體股東會外,符合無選解任董監事議案等一定條件之公開發行公司其採實體股東會得以視訊輔助,但應依集保公司所提供之平台及遵循相關作業指引辦理,期藉以兼顧防疫與維護股東權益。

最終在證券主管機關與集保公司的協助指導下,110年股東常會共有17家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採行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方式完成召開。

因為歷經了新冠疫情對企業召開股東會的重大衝擊,為能保障股東參與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權益不會因疫情等因素而受到損害,且因數位科技的進步,企業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程序也日漸普及,同樣的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益機制也應予以彈性放寬,現行公司法雖已明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經章程訂明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惟類似此次新冠疫情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倘因公司章程未及訂明該項適用條款,致無法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確實將會對公司運作及股東相關權益造成影響。

因此,本次經濟部再提公司法修正條文,以為周全,其相關修正重點包括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除依公司法規定得於公司章程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外,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以公告排除章程訂明之限制,藉由主管機關公告方式,增加採行視訊股東會之彈性;另外針對公開發行公司也放寬得採行視訊會議,惟仍須優先適用證券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子法及其配套措施管理,俾以兼顧線上會議對於股東人數眾多的公開發行公司之運作得以順利推動。

為順應企業的實際需要,本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110年12月14日完成三讀之法定程序,再經總統公告施行後,即得於111年股東會予以適用。

因此為配合前揭公司法之修訂及未來股東會得以視訊方式召開,建議非公開發行公司(含閉鎖性公司)如其公司章程尚未依法訂明視訊會議者或現有公開發行公司,均得考慮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先行完成公司章程修訂,否則僅能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發生(例如公開發行公司110年股東常會因應疫情得以視訊輔助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除章程訂明之限制時始得為之。

至公開發行公司除須於公司章程訂明適用外,其擬召開視訊股東會需符合之條件、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仍應依證券主管機關研議修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循事項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鑒於數位科技時代,線上股東會已成趨勢,為利接軌國際,讓股東會得不受時空環境之影響,均可以順利完成召開,未來除公司章程應依最新公司法修正之規定,明訂股東會得以視訊方式召開之條款外,企業亦應就視訊會議可能造成的技術限制或困難等實務作業問題,公開發行公司並應檢視證券主管機關所訂應遵循事項規範及早準備,以為因應,俾期落實維護及保障股東得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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