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淺談流浪犬貓回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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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目:淺談流浪犬貓回置問題二、所涉法規動物保護法、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 ... 流浪動物之TNVR所定之自治條例內容並不一致,甚或並無規定,因而衍生許多爭議問題。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淺談流浪犬貓回置問題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淑瓊 編號:R01170 一、題目:淺談流浪犬貓回置問題 二、所涉法規 動物保護法、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日前桃園市議會審查農業局動保處預算時多名議員批評動保處TNVR(Trap誘捕、Neuter絕育、Vaccinate注射疫苗、Return回置)與收容工作成效不彰,動保園區不少動物被養成皮包骨,才剛絕育完就要被回置原處,且回置原地造成當地困擾,反而徒增更多民怨等問題。

(二)現行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所定義之「動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前揭規定之規範範圍,只限於受人為飼養或管領的動物,並依此規範飼主的責任義務。

但是,由於流浪犬貓並沒有飼主,是以流浪犬貓,便成了動物保護法中的管理漏洞,導致問題叢生。

四、建議事項 (一)「回置」動作有違法疑慮,建議修法排除 前述之「回置」行為係將接受通報誘捕之流浪動物,在經過絕育及注射疫苗之程序後,再放回到誘捕的原地,惟因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而「回置」行為並不符合前述「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之要件,故有構成動物保護法「棄養」之疑慮。

由於流浪動物不在現行動物保護法之規範範圍,故地方政府在執行TNVR時,係依據各地方政府所定之自治條例,惟各地方政府就流浪動物之TNVR所定之自治條例內容並不一致,甚或並無規定,因而衍生許多爭議問題。

例如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20條僅就控制街貓數量為規定,對其他動物卻未作規範,且有關「回置」規定,有牴觸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有關「棄養」規定之虞。

又例如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3項僅規定,對遊蕩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動物,必要時得予以捕捉送交收容所或動保處指定之場所,但對於將遊蕩動物送交收容所或指定場所後,應如何處置,亦未作規範,惟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在實務上仍然執行回置工作,並引發前述問題。

由於城鄉差距及各地方政府投入動物保護之資源程度不一,要求各地方政府就TNVR做出統一之規範,顯不現實,惟就流浪犬貓之「回置」問題,或可先從修正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著手,將地方政府為動物保護之目的,而依自治條例所為之暫行性措施(例如「回置」行為),排除於該條「棄養」行為之外,以解決「回置」可能涉及違法之法制面問題。

(二)主管機關應研究評估「回置」之相關問題,並研議配套措施 有關流浪動物的管理,依據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20條所實施之TNVR,其目的是為「控制街貓數量」,與動物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在「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本就互相齟齬,而對於是否應推動「流浪動物管理條例」之立法,民間團體亦有不同意見。

有關流浪動物TNVR的各項問題,一直處於爭議狀態,尤其是流浪犬貓的回置,因涉及的問題繁多,尤難處理。

由於原地回置,只是延續原來流浪犬貓對誘捕地點之環境衛生、噪音、民眾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及其他人犬衝突所造成之問題;而異地釋放,則需考量若將流浪犬貓釋放對流浪動物本身、原生動物的影響、對環境、生態的衝擊等,各有其所需面對及應處理的問題。

爰建議主管機關應就流浪動物「回置」所衍生之相關問題,進行相關研究,以作為評估相關政策之參考,並研議相應之配套措施。

撰稿人:李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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