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競選活動期間,候選人於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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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於廣電媒體播放競選宣傳廣告,應屬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故不受上開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之時間限制,惟依同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競選活動期間,候選人於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於廣電媒體播放競選宣傳廣告,未違反逾時競選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98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8000610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所詢選舉候選人於電視台、廣播電臺播放競選宣傳廣告之相關時間限制規範一案: 1.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1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

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候選人於廣電媒體播放競選宣傳廣告,應屬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故不受上開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之時間限制,惟依同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是故投票日當日(凌晨零時起),即不得於廣電媒體為任何競選宣傳廣告。

2.又同法第49條第1項至第3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宣傳廣告。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第55條規定:「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上開規定亦屬對候選人從事廣電媒體競選宣傳相關規範,併此敘明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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