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修正]. 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 ...
民國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07時48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中央現行法規
法規類別:
行政/農業/林業
名 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78年6月23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3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修正]第二十四條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
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
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
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修正]第三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得為之。
前項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繕打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繕打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
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如有文字疏漏之處,敬請告知本網站管理人員,我們會即刻修正。
本月造訪人次
33423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1490546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5676283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55830000
本網站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維護
更新日期:2021/12/30
延伸文章資訊
- 1野生動物保育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修正]. 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 ...
- 2野生動物保育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 ...
- 3野生動物保育法
﹝1﹞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2﹞ 保育類野生 ...
- 4保育類野生動物於學術研究上之刑事處罰探討
景和主要內容,並就學術研究之相關申請流程提出說明,再就法規於實際情況. 適用上所產生之爭議進行探討。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 (一)立法及修法背景. 我國關於野生動物之 ...
- 5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