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交通部公路總局對違反公路法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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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對違反公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之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 ... 三、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一般省道│ │ 設置管線或 ... MVDIS監理法規法規檢索系統 監理服務網|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站地圖| PDA版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RSS 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法規資訊>所有條文 字級: 小 中 大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對違反公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之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第七十二條處罰之裁量基準表 修正時間: 106.8.24 ┌────────────────────────┬────┐ │違規行為│罰鍰金額│ ││(新臺幣)│ ├────────────────────────┼────┤ │一、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之初次違│一般省道│ │規者。

│三萬元│ ││快速公路│ ││六萬元│ ├────────────────────────┼────┤ │二、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第二│十五萬元│ │次起,每次逕行裁罰十五萬。

││ ├────────────────────────┼────┤ │三、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一般省道│ │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三萬元│ │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之初次違規者。

│快速公路│ ││六萬元│ ├────────────────────────┼────┤ │四、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一般省道│ │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六萬元│ │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之第二次違規者。

│快速公路│ ││九萬元│ ├────────────────────────┼────┤ │五、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 │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 │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之第三次違規起,│十五萬元│ │每次逕行裁罰十五萬。

另因違規情節重大肇致人員││ │傷亡,或回填不當材料者,每次裁罰十五萬元。

││ ├────────────────────────┴────┤ │備註事項│ ├─────────────────────────────┤ │一、違規行為如涉及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則依相關處罰│ │規定辦理。

│ │二、以上所稱管線機構,係依申挖單位分別認定。

│ │三、以上有關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 │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 │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對於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申挖│ │案件之申挖單位或主辦機關(構)在該案件挖掘期間內,計│ │算其違規次數。

另如有跨越二個工程處者,係以各工程處轄│ │區內之違規次數分別計算。

│ │四、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其違規次數之│ │計算,係以首次違規日期起算二年期間內,累計計算違規次│ │數。

並以各工程處轄區內之違規次數分別計算。

│ │五、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另應要求回復│ │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 │六、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另│ │應要求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 │七、行為違反刑法規定者,應依刑法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 │八、上述裁量基準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未達公路法規定之最高限或│ │最低限,而違法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 │至公路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處分書內敘明│ │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 隱私權政策|網站安全政策 全國24小時免費聯絡電話:0800-080412本電話僅供本網站系統問題使用 如有監理業務疑問請向全國各監理機關洽詢 交通部公路總局版權所有最佳瀏覽畫面1024*768 累積瀏覽人次:9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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