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5月24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本準則 109.08.0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所稱食品及相關產品,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第3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
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
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上開詞句,均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第5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第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延伸文章資訊
- 1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 ...
- 2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 3健康食品公告保健功效用詞及涉嫌違規用詞認定表
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治療近視。
- 4食品廣告自主檢查表 - 新北市衛生局
2. 該成分之廣告內容(包含畫面及圖片)不得超出「食品廣告得宣稱詞. 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之「營養素或特定成分得敘述之生. 理功能詞句或類似詞句」(請參照表1).
- 5食品得宣稱詞句 食品廣告管理& 案例分享 | 藥師家
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得宣稱事項).通常可使用之例句.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