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2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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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型資本支出,同一計畫內各預算細目之相互流用,或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同一總帳科目內各細目間之相互流用,流入數在預算百分之十五以內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行政院主計處 第21條 資本支出預算之流用除列入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外,依下列規定專案辦理。

一、計畫型資本支出兩計畫間之相互流用,應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二、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須流用非計畫型資本支出者,應報由主管機關核定,通知行政院主計處及審計部。

三、計畫型資本支出,同一計畫內各預算細目之相互流用,或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同一總帳科目內各細目間之相互流用,流入數在預算百分之十五以內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核定,報董(理)事會或管理委員會備查;流入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由董(理)事會或管理委員會核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非計畫型資本支出,總帳科目間之相互流用,其流入數在預算百分之十五以內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核定,報董(理)事會或管理委員會備查;流入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以上,而在百分之三十以內者,由董(理)事會或管理委員會核定,報主管機關備查;流入數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由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行政院主計處及審計部。

五、計畫型及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內,「房屋及建築」科目中之辦公房屋、宿舍,及「交通及運輸設備」科目中之公務車輛,應依預算切實執行,年度內如因價格或其他特殊原因,致原預算確有不敷,其流入數在預算百分之十以內者,由各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或其授權人核定,分別在「房屋及建築」與「交通及運輸設備」科目內流用;流入數超過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六、申請流用預算時,應填具資本支出預算流用申請表(格式參)敘明理由,最遲應於年度終了以前辦妥流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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