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68 號解釋 -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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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1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 ...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進階查詢 書狀範例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回到頁首 解釋 首頁>解釋及裁判>解釋及不受理決議>解釋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理由書意見書、抄本等文件相關法令 解釋字號 釋字第468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87年10月22日 解釋爭點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1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係主管機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授權所訂定,其授權有明確之目的及範圍,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關於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其申請之規定,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惟關於上開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適時檢討改進,以副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本旨,乃屬當然。

理由書 1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立法機關自得制定法律為公平合理之規範。

如法律規範之內容並未逾越必要之限制,即不得謂侵害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之選舉權及第四十五條規定之總統、副總統被選舉權。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

」第二項:「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

」第四項:「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

」以上規定限被連署人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被連署人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連署人數為二十萬一千三百十八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前段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依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時抽查連署案件之經驗以觀,各組總統、副總統候選被連署人提出之連署書件合計一百零五萬二千五百九十件,均經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全數逐件以人工並利用電腦查核(見中央選舉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十六中選一字第七二0四0號復函)。

綜上以觀,與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並兼顧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所定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且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又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前項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可見新台幣一百萬元保證金之提供係為確保連署人數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於達此人數時,即予發還。

既非強制被選舉人負擔鉅額之選舉費用,亦難認係對總統、副總統被選舉權之不當限制,其保證金額之酌定,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尚無違背。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係主管機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授權所訂定,其授權有明確之目的及範圍。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限期內提出連署人名冊、連署切結書及加蓋連署人印章之連署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暨繳交連署保證金。

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所明定。

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三項關於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其申請之規定,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惟關於上開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適時檢討改進,以副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乃屬當然。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意見書、抄本等文件 468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聲請書及附件) 相關法令 憲法第7條(36.01.01) 憲法第7條(36.01.01) 憲法第17條(36.01.01) 憲法第17條(36.01.01) 憲法第23條(36.01.01) 憲法第23條(36.01.01) 憲法第45條(36.01.01) 憲法第45條(36.01.01) 憲法第46條(36.01.01) 憲法第46條(36.01.0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2條(84.08.09)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2條(84.08.09)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84.08.09)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84.08.09)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2條(84.10.04)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2條(84.10.04) 發布日期:1998-10-22 瀏覽人次:962 ◀ 第468筆/共813筆 ▶ 回列表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類型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解釋及裁判 裁判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審查中案件 相關法令 統計 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交流活動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會議及演講 記者會 其他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審查中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 相關法令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引用人權公約之解釋及裁判 出版品   本院解釋裁判   大法官解釋彙編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交流活動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會議及演講 記者會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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