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3、第60條 -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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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 一、車道之寬度: (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

(三)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停車位前方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營建署首頁 ::: 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兒童版|各期電子報|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 站內檢索 全文檢索 進階檢索 ::: 最新消息 關於營建署 署長簡介 認識營建署 組織職掌與願景 各單位職掌 人員編制 識別標誌 服務資訊 營建署家族 營建業務 所屬機關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 業務新訊 公開閱覽 法規公告 解釋函彙編 徵才公告 活動新訊 審議委員會 內政部區委會 內政部都委會 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 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 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 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 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 內政部住宅審議會 政府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 說明會 所屬機關資訊公開 政府出版品 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 個人資料保護 開放資料服務 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 主管公資達20%企業 內部控制聲明書 便民服務 單一窗口 線上申辦 申辦表單 下載專區 人民陳情 檔案申請閱覽 推動公文電子交換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政風園地 身心障礙諮詢 影音中心 國土計畫 都市更新 住宅管理 國家公園 工程建設 新市鎮建設 兒童版 主題報導 專題報導 期刊推薦 建築物公共安全 建築師開業管理 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 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 土壤液化防治專區 更多營建資訊系統 營建法令查詢 雙語詞彙對照表 常用專業用語 最新消息NEWS ::: 首頁/最新消息/法規公告 法規公告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3、第60條、第61條條文,第4條之3自發布日施行,第60條、第61條自102年7月1日施行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3-01-17 內政部102.1.17台內營字第1020800100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三自發布日施行,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自中華民國102.7.1施行 第四條之三 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除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並連接至建築基地外雨水下水道系統。

二、採用密閉式水池或儲水槽時,應具備泥砂清除設施。

三、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無法以重力式排放雨水者,應具備抽水泵浦排放,並應於地面層以上及流入水池或儲水槽前之管線或溝渠設置溢流設施。

四、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於四周或底部設計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並得依本編第十七章有關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規定,合併設計。

前項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規定,於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設置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雨水貯集設計容量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一、新建建築物且建築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以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二、建築基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者,以新建、增建或改建部分之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後,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第六十條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

但停車位角度在三十度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六公尺。

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點四公尺。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五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二十公分。

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

三、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淨高一點八公尺以上。

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二點二公尺,淨高為一點六公尺以上。

四、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三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七公尺以上之昇降機道。

五、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

六、車道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

但汽車進口及出口分別設置且供單向通行者,其進口及出口得為單車道寬度。

七、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

第六十一條 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道之寬度:(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

(三)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六公尺,寬五公尺以上之空間。

二、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他不滑之材料。

三、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為五公尺以上。

最後更新日期:2020-03-11   返回 置頂 ::: 交通位置|投票區|相關網站|雙語詞彙對照表|本署服務資訊|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活動新訊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 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copyright2017建議最佳瀏覽環境:Chrome17、FireFox3.0、IE8.0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1024*768【地址】10556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總機】(02)8771-2345【各業務單位聯絡電話】【交通位置】 關閉FB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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