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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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檢視 · 一、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規定,室內停車位寬度為2﹒5公尺,其二分之一車位數得寬減為2﹒25公尺。

· 二、為避免消費爭議及方便駕駛人進出,本市 ...  法規檢視 回上一頁 法規類型 【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 文號 09863690000 發文日期 2009/9/16 主旨 為改善本市建築物附設停車位進出不便之窘境,檢送本市汽車停車位大小車位設置方式,請 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內容 *北市都建字第09863690000號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主旨:為改善本市建築物附設停車位進出不便之窘境,檢送本市汽車停車位大小車位設置方式,請 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一、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規定,室內停車位寬度為2﹒5公尺,其二分之一車位數得寬減為2﹒25公尺。

考量時代變遷,汽車規模尺寸均調寬,若不考慮上下車空間,寬度2﹒25公尺之汽車停車位勢必造成雖可停放車輛卻有人員進出不便之窘境。

二、為避免消費爭議及方便駕駛人進出,本市汽車停車位空間之銷售及設置,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設計配置汽車停車位時,臨牆側應配置寬度2﹒5公尺之汽車停車位。

(二)寬度2﹒25公尺汽車停車位不得連續併排設置致造成駕駛人上下車之不便。

三、請本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於房屋銷售併同銷售汽車停車位時,需告知購屋者所購買之車位尺寸及適合停放之汽車尺寸(含上下車空間尺寸)。

四、本案納入98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50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25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正本: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市聯絡處副本: 彙編編號 98050 法令目錄 一.建照管理 公  文 附  件 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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