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2-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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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銓敘部> 任用目. 第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銓敘部>任用目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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