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計畫編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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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發計畫之編擬,於計畫實施起始日前二年啟動,計畫草案於總統新任期開始二個月內陳報行政院核定。

編擬期間應公開徵詢民意,以形成國發計畫。

國發計畫編擬作業細部 ... 目前線上:581人,瀏覽人次:70131694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計畫編擬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統籌規劃國家發展政策,編製國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國發計畫) ,依據行政院核定「國家發展計畫編擬調整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發計畫之編擬,應秉持總統治國及行政院院長施政理念,擘劃國家 發展願景,確立國家發展方向,並訂定總體發展目標及策略,以引導 及整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相關政策、計畫,使國 家整體資源有效配置。

三、國發計畫配合總統任期,以四年為一期,適時檢討修正;因應國家發 展特殊情勢,必要時得調整期程。

四、國發計畫之編擬,於計畫實施起始日前二年啟動,計畫草案於總統新 任期開始二個月內陳報行政院核定。

編擬期間應公開徵詢民意,以形 成國發計畫。

國發計畫編擬作業細部工作及時程規劃,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 稱國發會)另定之。

五、為辦理國發計畫編擬作業,由國發會成立計畫編擬專案小組,進行計 畫編撰及相關協調事宜;其設置要點,由國發會另定之。

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應配合國發計畫編擬作業,就主管業務提供 相關資料,並成立由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之機關內部計畫編擬 小組,辦理相關事宜。

六、國發計畫應提經國發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陳報行政院核定,並呈 報總統。

七、國發計畫應提供各機關作為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中程資源分配方針、 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及預算編製之重要參據。

為配合各機關計 畫及預算之推估及編製時程,得事先提供國發計畫構想或初稿。

八、為強化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與國發計畫之連結,中程施政計畫應列示 與國發計畫之關連性,並納入中長程個案計畫與其他重要計畫項目及 未來四年分年概算數。

九、為強化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與國發計畫、施政計畫之連結,中長程 個案計畫之編擬,應敘明與國發計畫、施政計畫之關連性;中長程個 案計畫之審議,應確認落實國發計畫、施政計畫。

十、各機關應就施政計畫辦理績效評估,並就中長程個案計畫建立計畫之 事前、事中及事後之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機制,以落實國發計畫所揭 示之國家發展願景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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