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程序暫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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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機構收到調解機構書面通知債務人向其聲請前置調解後,應先依債權人清冊 ... 清償方案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比照前置協商機制之精神和原則(包含前置協商 ... 目前線上:533人,瀏覽人次:67460797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程序暫行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訂定目的: 為利金融機構辦理10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 下稱消債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訂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 會(以下稱調解機構)之債務清理調解作業(以下稱前置調解),有 共同流程規範可茲遵循,特訂定本暫行措施。

二、本暫行措施所稱之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卡業務機構、信用合作 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壽險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

三、金融機構收到調解機構書面通知債務人向其聲請前置調解後,應先依 債權人清冊判斷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倘調解機構未檢附債權人清冊, 應即向該調解機構要求補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屬本暫行措施所稱金融機構者,應辦理下列事 項: 1.請債務人於3個工作日內提供前置調解資料運用聲明暨同意書 (必要文件,例稿格式如附件1)。

若無法於調解期日前取得 同意書者,除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同意提供同意書外,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應於調解會議上,請債務人當場填寫同意書;倘債務 人仍堅持不願意提供同意書,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原則上得不續 行調解。

2.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自收到調解機構書面通知之翌日起第4個 工作日,通知其他債權金融機構回報債權資料。

3.債權金融機構應自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回報債權之翌日起3 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回報有擔保及無擔保債權之種類及金 額(包含尚未清償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基準日 為調解期日前一日。

金融機構之債權為0者,仍應回報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並說明原因。

(通報檔格式如附件2) 4.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於調解期日前,將彙整之各債權金融機構 債權資料,提供予債務人及調解機構。

5.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到各債權金融機構回報之債權金額後,應 再確認本身是否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倘經確認非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仍應續行調解作業,並取得實際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之特別委任狀(即原受理之債權金融機構無須再轉件,由實際 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委任原受理之債權金融機構出席調解會議 )。

(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非屬本暫行措施所稱金融機構者,各債權金融 機構宜以書面(例稿如附件3)向該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表達反對 由其代理進行前置調解,並副知調解機構,自行或委任其他代理 人進行調解。

(三)任一債權金融機構若發現債務人提供之財產收入資料有不實之情 事,應通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接獲上開通 知後,應以書面將該案件之原委通知調解機構,並表明不參與調 解。

(四)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倘認為調解機構所定調解期日過於緊迫,無法 於調解期日前完成金融機構債權之彙整、審核清償方案等前置作 業,得向調解機構聲請延長。

四、金融機構之債權已移轉於第三人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予調解機構 ,由調解機構通知該第三人參與調解。

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審核調解機構提供之債務人聲請資料是否符合消 債條例第2條、第3條及第151條等相關規定。

如有疑義,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宜以書面通知調解機構進行調查。

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審查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清償方案作業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比照前置協商機制之精神和原則(包含前置協商還款試算表), 以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之最低生活費用,計算債務人每月最低可還款金額。

(二)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以內政部每年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為準。

(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者所必要之最低生活費用包含夫妻均攤扶養 小孩之費用及兄弟姊妹均攤扶養父母之費用。

(四)債務人如有自用住宅借款支出,則其每月最低可還款金額可再扣 除該項自用住宅借款支出。

(五)評估預留債務人需繳給非金融機構債權人之款項。

(六)清償方案條件:協議條件為180期以內,且未折讓對外債權本金 者,全體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授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逕與債務人 議定清償方案;倘逾上開授權範圍者,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先取 得全體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同意後,始得辦理。

(七)金融機構有擔保債務部分原則上依原契約履行,倘債務人表示依 原契約履行有困難時,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請債務人與原有擔 保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

七、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與債務人成立調解後,應與債務人簽訂協議書(例 稿如附件4和5),首期繳款日訂為成立調解日之次月10日,如遇特殊 情況,得順延1個月,並請調解機構將協議書作為調解筆錄之附件。

八、債務人依前條協議書繳交之前置調解款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辦理收款,並於每月12日及每月倒數第2個工作日,透過財金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辦理款項清分作業。

九、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將最終調解結果通知其他債權金融機構。

十、各金融機構為辦理前置調解作業,而互相通報資訊之電子郵件主旨統 一設為「前置調解資訊通報」,以避免金融機構內部資安系統擋信。

十一、本暫行措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各金融機構內部規 範辦理。

十二、本暫行措施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授權本會消費 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修訂,再呈報本會理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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