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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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自106年4月1日生效(原名稱: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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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3點,自106年4月1日生效(原名稱: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
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
法規體系:
/行政/衛生/藥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80305527號令訂定發布
,並自98年8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102年8月1日生效(原名稱: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
適當宣稱詞句)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3點,自106年4月1日生效(原名稱: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
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
附件下載
附表一-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
附表二-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法規異動
修正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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