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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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自106年4月1日生效(原名稱: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 目前線上:1076人,瀏覽人次:67404256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3點,自106年4月1日生效(原名稱: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 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 法規體系: /行政/衛生/藥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80305527號令訂定發布 ,並自98年8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102年8月1日生效(原名稱: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 適當宣稱詞句)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3點,自106年4月1日生效(原名稱: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 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 附件下載 附表一-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 附表二-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法規異動 修正3條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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