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什麼是前置協商或調解? - 張思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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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庫 · 一、前置協商: 是指向金融機構借錢的債務人,不管是信用貸款、房屋貸款或卡債,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先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的程序,協商不 ... 法律知識庫 法律知識庫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分類名稱 公司法 離婚與監護 工程案件專區 債務催討 遺囑及繼承 醫療糾紛 其他民事法律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房屋買賣糾紛 租屋糾紛 勞資糾紛 不動產涉訟 公司法 離婚與監護 工程案件專區 債務催討 遺囑及繼承 醫療糾紛 其他民事法律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房屋買賣糾紛 租屋糾紛 勞資糾紛 不動產涉訟 什麼是前置協商或調解? 一、前置協商:是指向金融機構借錢的債務人,不管是信用貸款、房屋貸款或卡債,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先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的程序,協商不成功,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如果債務人沒有積欠銀行債務,只有積欠非銀行的債權人(例如:向親朋好友借貸),則不用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可以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如果協商成功,債務人就要依照協商條件履行,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所謂「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是模糊的法律概念,大意是指因非自己所能決定的因素,例如:生活上必要支出增加(因為生病住院)、收入減少(失業或減薪)、債務人難以預期的情形(天災地變)等。

新修正的債清條例第151條第8項針對這個概念已明文規定,如果債務人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的餘額,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已經連續三個月小於協商或調解所約定應返還的金額,則債務人毀諾(無法履行清償方案)就推定為不可歸責。

  二、前置調解:101年修法的債清條例增加了前置調解的機制,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也可以選擇向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的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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