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7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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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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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 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 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 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 停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 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 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

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 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 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 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77-3條 各類客運汽車未具備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一定資格條件而進入民用航 空機場營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者,除處 以罰鍰外,並按情節吊扣該違規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得按情 節吊扣所核發相關證件十日至三十日、吊銷或定期停止領用。

各類客運汽車經依前項規定吊銷各類證件未滿二年者,不准進入民用航空 機場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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