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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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檢視現行法條, 第88 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預算法 ( 民國91年12月18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條 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 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 ,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條 左列預算為單位預算︰ 一、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

二、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檢視現行法條 第52條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檢視現行法條 第88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 ,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 限制。

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 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

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 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 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 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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