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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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貳、科學及技術類研究計畫」之人事費編列基準辦理。

五、研究助理:由執行機構依自行訂定標準支給。

六、專任研究人員及專任研究助理年終獎金:最高一點五個月。

七、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108年01月03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2月12日 發文字號: 會綜字第1090001719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計畫 立法理由: 條文修正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法條內容(表格式).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1條  人事費 行政及政策類研究: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 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辦理。

科學及技術類研究: 一、研究員級:最高一○四、八二○元/月。

二、副研究員級:最高九四、四八○元/月。

三、助理研究員:最高八五、六三五元/月。

四、研究人員職級比照「科技部委託研究計畫人事費及管理費編列基準」   之「貳、科學及技術類研究計畫」之人事費編列基準辦理。

五、研究助理:由執行機構依自行訂定標準支給。

六、專任研究人員及專任研究助理年終獎金:最高一點五個月。

七、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依相關法令辦理。

八、支薪研究人員人數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但應研究計畫需要,經機關   首長同意,得酌予增列。

本項人事費的各項數額採上限方式規定,以利各單位依計畫規模調整標準。

研究人員(含研究主持人、共同主持人等)分為專任研究人員及兼任研究 人員,其中專任研究人員依相關職級核給月酬勞及年終獎金;兼任研究人員 依相關職級核給月酬勞,並應按其投入各該委託研究計畫之工作時間比例 攤計人事費。

各單位應視各該研究計畫之目的、性質及預算規模,妥為規劃計畫需求。

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應提出包含人力規劃、研究人員本職身分與對該 計畫投入及預期成果等資訊。

各該研究計畫應依人事費比例、人力配置及人員投入時間等,綜合衡量各 項研究人力費之配置合理性。

第2條  座談會出席費、稿費、鐘點費及審查費等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等規定辦理。

依計畫研究設計需要編列。

第3條  問卷調查費 設定上限,例如調查費在三○○元/份以內。

調查費、郵資、問卷印刷費及資料分析費或統計費等依問卷份數編列。

依計畫研究設計需要編列,包括調查費、郵資、問卷印刷費。

第4條  報告印刷費  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

依研究報告頁數及份數需要編列。

第5條  資料蒐集費 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

本項費用以購置參考書、期刊或影印必要資料,以及資料索費為限。

第6條  差旅費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編列。

計畫書須預先研設部分出差目的地。

國外資料常可透過網際網路蒐集,出國計畫應審慎評估。

第7條  設備購置、使用與維護費及租金等 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編列。

項目內容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資本設備產權歸委託機關,計畫結束後並應返還委託機關。

第8條  其他經費 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及相關主、會計規定編列。

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

第9條  雜支費 最高依一至八項金額總和百分之五計列。

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

第10條  行政管理費 最高依一至九項金額總和百分之十計列。

簽約學校或學術團體之規定超過此基準者,得檢附相關資料,由委託機關 核定後編列。

為支應共同性質事務費如水電費等研究計畫需要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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