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農藥管理法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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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      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如附件),並自      即日生效。

依  據: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一、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陳報資料之格式及內容如下: (一)生產農藥:製造農藥原體者,應依附件一之格式及內容陳報;加工    成品農藥者,應依附件二之格式及內容陳報。

(二)輸入或購入農藥:以中央主管機關取得之海關輸入資料,及上游農    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所陳報之銷售農藥資料為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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