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 ...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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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實劃分股票初次上市公司之產業類別,暨公司上市後因所營業務性質變更之調整需要,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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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係參酌行政院主計處編製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將上 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為水泥工業、食品工業、塑膠工業、紡織纖維、 電機機械、電器電纜、化學工業、生技醫療業、玻璃陶瓷、造紙工業 、鋼鐵工業、橡膠工業、汽車工業、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 光電業、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資訊服務業、其 他電子業、建材營造、航運業、觀光事業、金融保險、貿易百貨、油 電燃氣業、綜合及其他等二十九種產業類別;但本公司得依市場需要 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加或變更產業類別。

三、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均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各該款規定劃分其產業類別: (一)公司有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 過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二)公司無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 分之五十,並有三個部門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均 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採多角化經營策略者,以「綜合類」為其 上市產業類別。

(三)公司無法依前一及二款規定劃分產業類別,或無法劃歸要點二所 列舉之各種產業類別者,以「其他類」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有 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八 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或上市公司申請調整為生技醫療業,如以生物技術 或生技食品產銷為主要業務者,需取得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主管機關 之核可,始得據以劃分為生技醫療業。

四、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公司,其產業類別之劃分,本公司依要點三規定 辦理時,得並就該公司主要商品之功能、用途及部門別營業損益比率 、資產配置比率暨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作為綜合考量之參考。

五、本公司每年定期調整各上市公司之產業類別,對於所營業務性質改變 或經營策略調整者,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二 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依要點三及要點四之規定,重新公告調整其產業 類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但有特殊情形致所營業務性質改變者,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審酌其最近期財務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 告調整其產業類別。

依前項調整產業類別時,上市公司增加之營業項目雖符合要點三營業 收入標準,惟經依部門別資訊核計,該營運部門之部門利益未達年度 決算之股本2%以上者,不予調整。

上市公司未能依其營收合理劃分產業類別、或其他特殊原因,本公司 得調整其至適當產業類別。

六、本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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