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31號解釋 -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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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 解釋文 · 1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 ...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進階查詢 書狀範例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回到頁首 解釋 首頁>解釋及裁判>解釋及不受理決議>解釋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理由書相關法令相關文件 解釋字號 釋字第331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82年12月30日 解釋爭點 公職選罷法就僑選及不分區民代不適用罷免規定違憲? 解釋文 1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

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理由書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辦理之。

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

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名額選出者,既係按政黨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依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由原選舉區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

人民之罷免權亦因此而受限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即係本於上述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2  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增設按政黨比例方式選出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中央民意代表之規定,旨在使中央民意機關有部分代表,於行使職權時,不為地區民意所侷限,而能體察全國民意之所在,發揮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之功能;並使政黨在其所得選票總數比例分配之全國不分區當選名額內,選出才德俱優,聲譽卓著之黨員任中央民意代表,為國家民主憲政建設,貢獻其心力。

惟此種民意代表既係由所屬政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名額而當選,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參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關於被宣告解散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喪失其資格之規定),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

至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由法律定之,以維政黨政治之正常運作。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相關法令 憲法第17條(36.01.01) 憲法第17條(36.01.01) 憲法第133條(36.01.01) 憲法第133條(36.01.01) 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80.5.1.公布)(80.05.01) 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80.5.1.公布)(80.05.01)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80.5.1.公布)(80.05.01)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80.5.1.公布)(80.05.01)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80.5.1.公布)(80.05.01)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80.5.1.公布)(80.05.0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2項(81.11.0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2項(81.11.06) 相關文件 抄監察院聲請書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受文者:司法院(81)監台院議字第○九五一號 主旨: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有無與憲法之規定相牴觸,不無疑義,函請惠予解釋見復。

說明: 一、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係基於僑居國外國民、全國不分區選出之政黨比例代表的功能,主要在建立政黨政治,以政黨為主軸,政黨比例代表既由政黨所提名,政黨自有約束當選人就職後行為之責任,以示向選民負責,如果政黨比例代表得適用罷免,但由於政黨比例代表選舉係以全國為選舉區,其罷免案之提議人數及連署人數難以訂定適當合理之標準,而且在全國選民均得進行罷免活動之情況下,政黨極可能介入罷免活動,造成社會成本與資源之浪費,經參酌外國立法例,從而主張不適用有關罷免之規定。

二、按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而各政黨黨員總數佔全民之比例不高,能否代表全民,不無疑義,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政黨比例代表致剝奪人民選舉罷免之權利,實與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規定相牴觸。

三、次按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非但不足以構成上開法條所謂「必要」之要件,且為彰顯政黨政治更宜有罷免及遞補之規定,籍以增進政黨比例代表之功能,更為完善,始與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精神以及民主法治國家充分賦與人民政治權利之原則相吻合。

四、復查外國之立法例亦有類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但各該國之憲法中並無如我國憲法第十七條之明文規定,其情形顯然不同,因此外國之立法例雖可供參考之用,但難以援引為立法之依據。

五、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及本年五月十二日本院第二千○十六次會議決議辦理。

院長黃尊秋 發布日期:1993-12-30 瀏覽人次:1102 ◀ 第331筆/共813筆 ▶ 回列表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類型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解釋及裁判 裁判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審查中案件 相關法令 統計 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交流活動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會議及演講 記者會 其他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審查中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 相關法令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引用人權公約之解釋及裁判 出版品   本院解釋裁判   大法官解釋彙編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交流活動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會議及演講 記者會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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