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打統編的電子發票證明聯蓋上「發票章」是否可扣抵 - 財政部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次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服務園地 > 民意交流 > 討論區 >一般討論區 ::: 討論區 一般討論區 新創稅務討論區 ::: 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無打統編的電子發票證明聯蓋上「發票章」是否可扣抵 營業稅 chen 104-09-2308:53:07 1.無打統編的電子發票證明聯蓋上發票章是否可扣抵呢? 2.電子發票證明聯統編有誤,更正後蓋上發票章是否可扣抵呢? 新增回應 回討論區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哈姆太郎 104-09-3010:37:25 無打統編的電子發票,不能扣抵。

2 臺北國稅局 104-10-0515:41:06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之統一發票。

.......。

」 次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

如果您取得未載明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前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該筆進項稅額應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果發現開立發票內容錯誤,依前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該電子發票證明聯收回作廢,另行開立正確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所以,如果您發現電子發票證明聯上買受人統一編號有登打錯誤的情形,建議還是請營業人重新開立正確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較為妥適,以避免發生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的情事。

第一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最後一頁 (總共1頁,2筆資料) 關閉 公告訊息 重大政策 新聞稿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稅務行事曆 統一發票開獎(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告專區 機關介紹 關於本局 首長簡介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聯絡資訊 所屬單位 政府資訊公開 法定項目 業務資訊查詢 出版品 內部控制聲明書專區 服務園地 民意交流 線上服務 申辦書表 全功能櫃台 個人化資訊服務 檔案應用 下載專區 網站服務 主題專區 外僑個人綜所稅 稅務專區 行政專區 分眾引導區 數位專區 相關連結 國內稅務機關連結 國外稅務機關連結 其他相關機關 其他施政主題 分稅導覽 綜所稅 營所稅 營業稅 遺產稅 贈與稅 菸酒稅 貨物稅 期交稅 證交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務行政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