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條號查詢結果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號查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號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延伸文章資訊
- 1勞動基準法§37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2勞動基準法第36、3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條, 第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
- 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37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 ...
- 4勞動基準法§37-全國法規資料庫
- 5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釋-國定假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