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01111b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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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本法第40條之1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

所詢歌曲中之曲譜、歌詞並非「不能分離利用」,故非屬本法所稱之「共同著作」,而一般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認識著作權 資料檢索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001111b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令函日期: 100-11-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1111b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次按本法第40條之1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

所詢歌曲中之曲譜、歌詞並非「不能分離利用」,故非屬本法所稱之「共同著作」,而一般稱之為「結合著作」。

是以,如欲同時利用曲譜與歌詞,而曲譜與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分屬不同人時,自須分別取得曲譜與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僅欲利用歌詞,自僅須取得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無須取得曲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800 著作權法第8條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01004001 著作權法第40條之1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

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

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發布日期:100-11-11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更新日期:102-02-25 瀏覽人次:424 CLOSE收合 認識著作權 資料檢索 著作權知識+ 著作權懶人包 案件申請 申請爭議案件調解 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 申請製版權 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 申請不明著作許可授權利用 使用與授權 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音樂/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 契約範本 最新消息 著作權布告欄 宣導說明會及活動 質權登記公告 公開資訊 法規資訊 專題研究 統計資訊 主題專區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身心障礙族群合理使用專區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工具資源 著作權FAQ 相關網站 影音專區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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