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董事長林蔚山掏空大同已入監被判須賠19億元| 社會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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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緣於,林蔚山被控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虧損,私自挪用大同資金挹注,導致大同損失17億多元;林蔚山被判刑8年定讞,並於民國108年6月間發 ... 更多編輯台推薦新聞: 生活軒嵐諾創多項紀錄鄭明典:2022首個最強等級颱風 運動台灣競技啦啦隊揚威國際曼谷奪3金1銀1銅產經韓國連5月逆差金絲雀警鐘響台灣守住順差關鍵一次看運動周思齊滿貫砲中職第2老兄弟團隊完全全壘打史上第3次文化中央社新書「記者在現場」揮灑理性客觀外的熱血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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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遭判刑8年定讞已服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要求林蔚山賠償大同損失新台幣19億692萬多元,高院更一審今天如數判賠。

可上訴。

全案緣於,林蔚山被控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虧損,私自挪用大同資金挹注,導致大同損失17億多元;林蔚山被判刑8年定讞,並於民國108年6月間發監執行。

林蔚山案發時是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資產開發公司(尚資公司)及尚志投資公司(尚投公司)董事長,大同公司為尚資公司、尚投公司的控制公司。

投保中心提告主張,因林蔚山執行大同公司董事長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為大同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9億692萬3283元。

訂閱《早安世界》電子報每天3分鐘掌握10件天下事請輸入正確的電子信箱格式訂閱感謝您的訂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林蔚山自任職大同公司董事長期間,為避免被銀行追償其連帶債務,未利益迴避,違反公司內部控管、稽核制度,濫用董事長職權,使尚資公司、尚投公司挹注通達公司大量資金,終致大同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更一審指出,林蔚山明顯未忠實執行業務,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投保中心請求林蔚山賠償大同公司的損害,為有理由,如數判賠。

全案可上訴。

(編輯:戴光育)1100601中央社「一手新聞」app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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