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93.04.09.交路字第0930003765號函 - 行政令函-電子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 ... MVDIS監理法規法規檢索系統 監理服務網|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站地圖| PDA版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RSS 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3.04.09.交路字第0930003765號函 公(發)布日: 093.04.09 本  文: 主旨:貴局函為關於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行為 ,另因涉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遭扣留車輛期間得否抵扣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吊扣牌照處罰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路監交字第0九三00八一五一七號函 。

二、查前述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吊扣牌照處罰之目的係在遏止 危險方式駕車行為之繼續滋長,其與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如第 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事案件之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所執行扣押車輛之目的不同。

且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羈押日數 之折抵刑期係對人之執行,與吊扣牌照之對物執行,性質不同, 可否援引其法理於行政罰中折抵吊扣牌照期日,亦有疑義;另依 同條例第十條規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本條例規定處 罰外,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 機關處理。

」,前揭違法者,除應依本條例規定處行政罰外,尚 可能因分別移送處理而遭受刑罰處罰,其行政罰與刑罰非不可並 行。

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0三號解釋就一事不二罰原則宣 示,「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 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主法治國 家之基本原則。

」,故如處罰之目的不同,其處罰之性質與種類 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 非不得重複處罰。

三、綜上所述,本案同意貴局意見,即本案車輛因刑事案件遭扣留之 期間,應不得折抵依前述處罰條例規定應行處罰吊扣牌照之期日 。

(交通部93.04.09.交路字第0九三000三七六五號函) 正本:公路總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三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 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相關令函(4) 隱私權政策|網站安全政策 全國24小時免費聯絡電話:0800-080412本電話僅供本網站系統問題使用 如有監理業務疑問請向全國各監理機關洽詢 交通部公路總局版權所有最佳瀏覽畫面1024*768 累積瀏覽人次:9391951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