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選送公務人員國外全時進修,其期限逾2年者,應依規定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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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92-10-13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機關選送公務人員國外全時進修,其期限逾2年者,應依規定於選送進修前擬定選送進修計畫,專案報中央一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2項所稱專案核定,本會曾於91年8月14日公訓字第9104824號函釋:「選送國外進修者,係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至國外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其期間最長為2年(含延長期間)。

倘機關確實認為該選送進修對機關將來業務之推動有重大助益,且2年之期間無法完成,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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