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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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立法院立法委員或直轄市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查獲立法院正、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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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歷次修正:
民國98年12月07日民國97年02月01日民國91年10月04日民國90年10月19日民國89年12月18日民國85年02月28日民國83年11月08日民國81年11月09日
3三、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賄選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查獲得票數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但書之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
(二)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立法
院立法委員或直轄市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
臺幣一千萬元。
(三)查獲立法院正、副院長或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
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直轄
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
五百萬元。
(五)查獲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
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縣(
市)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七)查獲農會或漁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候選人賄選或總幹事候聘人行
賄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八)查獲前七款候選人或候聘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立競選辦事處之負
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九)查獲前八款以外之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
元。
(十)查獲前九款之人預備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各款獎金二分之一
。
賄選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賄選之罪者,不給與獎金。
檢舉他
人犯賄選之罪,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