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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34年2月16日. 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5225號令修正發布 ...
民國110年11月11日星期四04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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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現行法規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營建
名 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34年2月16日
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5225號令修正發布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條、第一百七十條條文,除第一百七十條自111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下載
1.
第1條補充圖例.pdf
2.
第1條補充圖例-圖1-3-(8).jpg
3.
第2條補充圖例.odt
4.
第3-1條補充圖例.odt
5.
第8條補充圖例.odt
6.
第14條補充圖例.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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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補充圖例.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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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補充圖例.odt
9.
第23條補充圖例.odt
10.
第24條補充圖例.odt
11.
第26條補充圖例.odt
12.
第28條補充圖例.odt
13.
第33條補充圖例.odt
14.
第39-1條補充圖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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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補充圖例.odt
16.
第45條補充圖例.odt
17.
第59-1條補充圖例.odt
18.
第60條補充圖例.odt
19.
第89條補充圖例.odt
20.
第90條補充圖例.odt
21.
第107條補充圖例.pdf
22.
第110條補充圖例.pdf
23.
第117條補充圖例.odt
24.
第118條補充圖例.odt
25.
第121條補充圖例.odt
26.
第144條補充圖例.pdf
27.
附件.pdf
28.
附件.pdf
29.
第188條公式.pdf
30.
第261條圖示及計算公式.odt
31.
第262條公式及圖式.odt
修正內容
[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
。
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一輛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設置無障礙
停車位數量: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單一類別:依該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二、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二類別:依各該類別分別計算設置。
但二
類別或其中一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得按該建築物
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法定停車位較多數量之類別基準計算設置,二
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相同者,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其
中一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類別
建築物使用用途
法定停車位數量(輛)
無障礙停車位數量(輛)
第一類
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
五十一至一百五十
二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
三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
四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
五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
六
超過五百五十輛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輛,應增加一輛無障礙停車位;不足一百輛,以一百輛計。
第二類
前類以外建築物
五十一至一百
二
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
三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
四
二百零一至二百五十
五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
六
三百零一至三百五十
七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
八
四百零一至四百五十
九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
十
五百零一至五百五十
十一
超過五百五十輛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輛,應增加一輛無障礙停車位;不足五十輛,以五十輛計。
[附表]附件 [修正]第一百七十條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建築物使用類組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類
商業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B-3
1.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等類似場所。
B-4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
D類
休閒
、文教類
D-1
室內游泳池。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E類
宗教
、殯葬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F類
衛生
、福利
、更生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稚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G類
辦公
、服務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公共廁所
便利商店
H類
住宿類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I類
危險物品類
I
加油(氣)站
[附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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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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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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