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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34年2月16日. 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5225號令修正發布 ... 民國110年11月11日星期四04時37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中央現行法規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營建 名  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34年2月16日 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5225號令修正發布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條、第一百七十條條文,除第一百七十條自111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下載 1. 第1條補充圖例.pdf 2. 第1條補充圖例-圖1-3-(8).jpg 3. 第2條補充圖例.odt 4. 第3-1條補充圖例.odt 5. 第8條補充圖例.odt 6. 第14條補充圖例.odt 7. 第16條補充圖例.odt 8. 第19條補充圖例.odt 9. 第23條補充圖例.odt 10. 第24條補充圖例.odt 11. 第26條補充圖例.odt 12. 第28條補充圖例.odt 13. 第33條補充圖例.odt 14. 第39-1條補充圖例.pdf 15. 第42條補充圖例.odt 16. 第45條補充圖例.odt 17. 第59-1條補充圖例.odt 18. 第60條補充圖例.odt 19. 第89條補充圖例.odt 20. 第90條補充圖例.odt 21. 第107條補充圖例.pdf 22. 第110條補充圖例.pdf 23. 第117條補充圖例.odt 24. 第118條補充圖例.odt 25. 第121條補充圖例.odt 26. 第144條補充圖例.pdf 27. 附件.pdf 28. 附件.pdf 29. 第188條公式.pdf 30. 第261條圖示及計算公式.odt 31. 第262條公式及圖式.odt 修正內容 [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 。

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一輛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設置無障礙 停車位數量: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單一類別:依該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二、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二類別:依各該類別分別計算設置。

但二 類別或其中一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得按該建築物 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法定停車位較多數量之類別基準計算設置,二 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相同者,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其 中一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類別 建築物使用用途 法定停車位數量(輛) 無障礙停車位數量(輛) 第一類 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 五十一至一百五十 二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 三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 四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 五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 六 超過五百五十輛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輛,應增加一輛無障礙停車位;不足一百輛,以一百輛計。

第二類 前類以外建築物 五十一至一百 二 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 三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 四 二百零一至二百五十 五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 六 三百零一至三百五十 七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 八 四百零一至四百五十 九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 十 五百零一至五百五十 十一 超過五百五十輛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輛,應增加一輛無障礙停車位;不足五十輛,以五十輛計。

[附表]附件 [修正]第一百七十條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建築物使用類組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類 商業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B-3 1.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等類似場所。

B-4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

D類 休閒 、文教類 D-1 室內游泳池。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E類 宗教 、殯葬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F類 衛生 、福利 、更生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稚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G類 辦公 、服務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公共廁所 便利商店 H類 住宿類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I類 危險物品類 I 加油(氣)站 [附表]附件  ::: .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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