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聲請破產後對債務人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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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通訊之限制─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

帳簿記載之保全─破產宣告後,法院書記官應即於破產人關於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

居住之限制─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

人身自由之限制─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

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

執業之限制─受任律師、會計師、民間公證人等之限制。

選舉權之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喪失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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