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證據(英語:Evidence[1])是刑事訴訟法[2]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警察辦案或是法院審理案子,一定證據確鑿才能破案或將嫌犯判刑。

證據之重要,可從華府著名華裔律師陶龍生(蔣介石文膽陶希聖之子)年初出的一本法理小說見之[3],這本書的名稱即是《證據(The Evidence)》[1]。

有兩層含義,一為「在意識之外,不依賴主觀意識而存在」;二為「按事實的本來面目考察,不加個人偏見」。

客觀並不代表真實,客觀偏重於實物證據的屬性,而真實偏重於言詞證據的屬性。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