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劃設為「行水區」之土地係屬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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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都市計畫「行水區」係屬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使用分區之一種,係將原本即無法供都市發展之土地,依自然環境、地理形勢、使用現況而劃定;而「河道」則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係因都市發展需新闢人工河道而劃設,二者之劃設原則、目的與依據不同,惟均需透過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為之,始有其效力。
二、水利法所稱之「行水區」係指已築有堤防者為二堤之間之土地或未築有堤防者為尋常洪水位達到地區之土地;「水道」係指江、河、川、溪、運河、減河等水流經過之地域;其範圍經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