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63 條條文修正草案(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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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是針對在道路上蛇行、飆車、逼車等等不當行為除了對駕駛處6 千元以上2 萬4 千元以下罰緩之外,外加吊扣該汽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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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0/12/30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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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63條條文修正草案
2018-03-02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1645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案人:李鴻鈞
連署人:曾銘宗
賴士葆
吳志揚
張麗善
林德福
徐榛蔚
鍾佳濱
鄭寶清
鄭天財SraKacaw
林麗蟬
蔣乃辛
周陳秀霞
趙正宇
林為洲
黃昭順
羅明才
余宛如
陳怡潔
案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9人,有鑑於現行諸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遭到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處分
者,往往會藉由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讓原本
吊扣牌照處分變成吊銷處分。
如此即可透過繳交罰鍰之後,即可重新領取
新的牌照,導致原訂吊扣牌照三個月的處分形同具文。
為求避免駕駛人鑽
法律漏洞,爰此提案修正,如受吊扣牌照處分者,若遭到吊銷牌照後,仍
應繼續等候吊扣牌照處分執行期滿,始得申請新的牌照。
此外,依據內政
部警政署統計,從民國100年以來,車禍造成死傷案件從23萬5千
件,到去年成長為30萬5千件,顯見我國駕駛人由於現行交通罰則過
輕,無法達到遏阻效果,也凸顯現有違規記點機制過於寬鬆。
是以參考國
外立法例,提案修法將交通違規點數6個月歸零期間提高至1年;並
將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反第1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的現行規定,提高至3年內,藉以延長違規記點累計
期限要求駕駛人小心駕駛。
爰此,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
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是針對在道路上蛇行、飆車、逼車
等等不當行為除了對駕駛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緩之
外,外加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處分。
諸多駕駛吊扣駕照期間,刻意
透過無牌上路或是借他人牌照上路,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倘若上述情事被查獲,原本牌照將從吊扣情況變成吊銷。
二、此時,車主僅需繳交違規罰鍰後即可為車輛領取新的牌照,導致本條
例第四十三條原訂吊扣牌照三個月的處分形同具文,爰此,為修正本
條例漏洞,提案要求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受吊扣牌照處
分後,如果吊扣牌照期間再犯本條第十二條之五或六項規定。
仍應待
原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始得重新請領牌照。
三、現行交通違規點數6個月歸零的作法,會讓違規者心存僥倖,無法
達到嚇阻。
爰此,參考交通事故較少的國家相關立法例,提案將原本
違規記點6個月歸零期限提高至1年;並針對1年內經吊扣駕
駛執照2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將現行規定1年期間提高至3年,藉以要求駕駛人小心駕駛。
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受上述吊扣牌照處分後,若吊扣期間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
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應待原處分期滿,始得重領牌照;經受吊扣牌照之
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
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第63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
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
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
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
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一年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三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
駕駛執照。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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