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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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反核團體發動罷免擁核立委,當時的立法院在罷免連署期間緊急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並通過「罷免案不能跟其他選舉一起投票」之規定,使得罷免難度更加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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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法律聲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CivilServantsElectionAndRecallAct別名選罷法施行日期1980年5月14日修正次數34最新修正2021年12月15日法規類別改組前類別內政法規民政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 1980年1月10日由內政部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1044) 內政、法制、司法委員會於1980年4月14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1980年5月2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1980年5月6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1980年5月14日由總統蔣經國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80年5月14日起施行 相關資訊備註原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法律名稱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閱論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1980年(民國69年)5月14日制定公布。

本法原稱《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更為現名。

目次 1相關議題與爭議 1.1罷免機制與門檻 1.2增修罷免條件 1.3無黨籍無法推派監票員 1.4開票不得攝影 1.5參選、選舉年齡調降 1.6第40條 1.7全國性選舉爭議 1.8地方性選舉爭議 2相關 3參考資料 4外部連結 相關議題與爭議[編輯] 罷免機制與門檻[編輯] 參見:中華民國罷免制度 1994年,反核團體發動罷免擁核立委,當時的立法院在罷免連署期間緊急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並通過「罷免案不能跟其他選舉一起投票」之規定,使得罷免難度更加提高。

2015年臺北市第四選舉區立法委員蔡正元罷免案後,2016年11月29日民進黨以立法院多數實力,通過民進黨版本《選罷法》,降低罷免門檻且可宣傳罷免[1][2][3]。

割闌尾計畫、陳其邁、黃國昌稱此修法為全民的勝利,李鴻鈞稱此絕對符合民意[4][5]。

增修罷免條件[編輯] 2012年(民國101年)9月,邱文彥、紀國棟、謝國樑、吳育昇、江啟臣、李慶華六位立法委員,提出修正草案,將原「提案人、連署人皆須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之規定,再加附「切結書及身分證影本」。

[6]使門檻不低的罷免提案,再增加實際執行難度,因而不利公民行使參政權利,引發爭議。

2013年11月29日,國民黨團在立法院將此草案逕付二讀,由於憲法133實踐聯盟當時正發動罷免立委吳育昇,因此被稱作「吳育昇條款」[7]。

2014年5月13日,國民黨又將此修正草案提出要在院會審議,由於當時正值割闌尾計畫發動罷免行動期間,因此再次成為焦點,而又被諷為「反割闌尾條款」[8]。

當日台灣團結聯盟與民主進步黨立委霸佔主席台杯葛院會議程,經朝野協商後,決定暫不審議此爭議條款[9]。

無黨籍無法推派監票員[編輯] 選罷法第59條第3項第1款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但2014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台北市長選舉,由於最大的在野黨民主進步黨並未推出參選人,依此法律規定,僅有中國國民黨能夠推薦監察員,因而引發爭議,且此規定限制了政黨得票比率之規定,對於無黨籍參選人及小黨亦不公平,因而提起修法之議。

但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正元認為這是「柯文哲自肥條款」並強烈反對[10],目前並未完成修法。

2014年8月,中選會認為可引用選罷法59條第5項第1款,當監察員不足二人時,可由未推派候選人之政黨或組織團體「推薦地方公正人士」監票,暫時化解監察員問題[11]。

開票不得攝影[編輯] 選罷法規定,為維護祕密投票,「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但對於開票所則無相關規定。

2014年9月,因公民團體「監票者聯盟」訊問中央選舉委員會開票時是否可攝影時,中選會先以民國72年(1983年)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八〇〇六號函釋為依據,認為「為維持開票所秩序,民眾於開票期間站在觀眾席上攝影,應予以制止。

」而對於函釋未明定之「坐在觀眾席上攝影」,亦認為應予以制止,因而出現此項爭議。

9月24日,中選會發布新聞稿,認為「開票過程如准許民眾攝影,無異提供賄選者檢驗買票成果機會,有助長賄選暴力歪風,影響選舉公平之虞。

」[12]並認為是依選罷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投開票所裡面不可以有任何不正當行為」制止,引發立委質疑中選會違法擴大解釋[13]。

9月26日,多個民間團體到中選會抗議此項解釋,並遞交陳情書[14]。

2015年10月20日,中選會決議,開票所開放民眾攝錄影[15]。

參選、選舉年齡調降[編輯] 選罷法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由於世界上大多數地區都以18歲為最普遍的投票年齡,一直都有調降選舉年齡的聲浪,但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而2004年第七次修憲後,修憲難度大增。

2014年10月21日,丁守中等52名立法委員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望能透過釋憲調降選舉年齡至18歲[16]。

第40條[編輯] 選罷法第40條定明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的時間,包括直轄市長的競選期為投票日前十五日,立法委員為投票日前十日,但實務上許多候選人和執法單位皆無視此法,學者王業立認為應該廢除。

[17] 全國性選舉爭議[編輯] 區域立委:區域立委人數因為增修條文鎖定「無法浮動」,以致票票不等值嚴重。

(以各國為例,2017年日本減少6個眾議院席次,2019年日本增加埼玉縣1個參議院席次),而增修條文改變需極高的條件。

原住民立委:雖然原住民立委在比例上有較大影響力約3.5倍。

但是原住民無法角逐區域立委。

對他們是不公平的參政競爭。

不分區立委:如果發生多餘選票的狀況,會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與第六項規定會直接以缺額辦理,另外,因為婦女當選名額不能少於二分之一(但政黨不分區名單之婦女候選人名額不受限制),也因此,若是該政黨的婦女候選人無法填補所分配到的婦女保障席次,也以缺席辦理。

但是選後喪失黨籍即喪失立委資格只有在第71條規定就職前,就職後和任期途中則未明確規定。

[18] 但由於政黨不分區席次僅佔全體席次的30.08%,加上沒有雙重提名規則以及各政黨都會提名多於預測席次的候選人數,以避免候選人或當選者因故放棄遞補或辭職,因此缺額情形從未發生過。

以不小的差距落選,但存在嚴重選舉舞弊爭議時,無法提出當選/選舉無效之訴等。

地方性選舉爭議[編輯] 地方議員:若以很小的差距落選時,無法提出驗票。

複數選區:須達總名額缺額10分之3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2分之1以上時才須補選。

雖然可能因為「如果一出缺就補選,花費」,但可能會導致票票不等值會更嚴重等。

相關[編輯]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公民投票法 參考資料[編輯] [幫助] ^蕭婷方.刪Q成功!同意77899︰73433不同意,「罷免權」是深化台灣民主或加劇政治對決動員?-今周刊.www.businesstoday.com.tw.2021-10-23[2021-10-23].(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4)(中文(臺灣)).2016年立法院改選,民進黨以多數通過黨版本選罷法修正草案,下修提案與連署人數,並將罷免門檻由「雙二一制,改為同意票達選舉人數4分之1以上,並採相對多數決」。

  ^三立新聞網.《選罷法》三讀!廢除「雙二一」制罷免公職人員門檻下修.www.setn.com.2016-11-29[2021-10-2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1-30)(中文(臺灣)).  ^聯合新聞網.綠種苦果學者籲:重修選罷法.聯合新聞網.2021-10-24[2021-10-23].(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4)(中文(臺灣)).民進黨二○一六年完全執政後,為推動「割闌尾(藍委)」,將原本罷免通過門檻「雙二一」制(選舉人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大幅下修為相對多數,但同意票須達總選舉人數四分之一。

  ^自由時報電子報.罷免降門檻割闌尾︰台灣民主重大進程.自由時報電子報.2016-11-30[2021-10-23].(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07)(中文(臺灣)).  ^羊正鈺.「這是全民的勝利!」立院三讀通過《選罷法》降低罷免門檻且可宣傳.TheNewsLens關鍵評論網.2016-11-29[2021-10-23].(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3)(中文(臺灣)).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之「院總第1044號 委員提案第13747號」.2012-09-15[2014-04-0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07).  ^曾韋禎、李宇欣.罷免須附身分證影本吳育昇條款逕付二讀.自由時報.2013-11-30[2014-04-0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06).  ^反割闌尾條款綠動員力阻.蘋果日報.2014-05-13[2014-05-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5-13).  ^【更新】立院三讀選罷法反割闌尾條款不處理.蘋果日報.2014-05-13[2014-05-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5-17).  ^翁嫆琄.修選罷法蔡正元批「柯文哲自肥條款」.新頭殼.2014-07-30[2014-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02).  ^顏振凱.蔡正元阻擋無效柯P可望也有人助監票.風傳媒.2014-08-23[2014-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26).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2014-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6).  ^黃揚明.【更新】不可攝影 段宜康:中選會幫助作票.蘋果日報.2014-09-25[2014-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4).  ^蘇芳禾.中選會禁止開票站、坐攝影民團:難道要跪著嗎?.自由時報.2014-09-26[2014-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3).  ^李順德.選舉開票所將可攝錄影.聯合報.2015-10-21[2015-10-21].(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5).  ^項程鎮.投票年齡降為18歲朝野立委聲請釋憲.自由時報.2014-10-21[2014-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3).  ^李淑華.學者籲刪選罷法第40條內政部:須規範競選活動.中央社.2018-11-04[2019-11-01].(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1-01)(中文(臺灣)).  ^胡博硯.博硯「說」法》不分區立委,到底是誰的不分區?.自由評論網.自由時報.2019-11-14[2021-03-11](中文(臺灣)).  外部連結[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閱論編中華民國選舉與罷免總統、副總統選舉 ·立法委員選舉 ·其他選舉與罷免 ·公民投票國家元首選舉大總統及副總統 1911年(臨時) 1912年(臨時) 1913年 1916年(僅副總統) 1918年(僅大總統) 1923年(僅大總統) 總統及副總統國大間接選舉 1948年 1954年 1960年 1966年 1972年 1978年 1984年 1990年 公民直接選舉 1996年 2000年 2004年 2008年 2012年 2016年 2020年 2024年 國會選舉參議員及眾議員 1912年-1913年 1918年 1921年(僅眾議員) 國民大會代表 1936年(制憲) 1947年 1969年(補選) 1972年(增額) 1980年(增額) 1986年(增額) 1991年 1996年 2000年(取消) 2005年(任務型) 立法委員 1948年 1969年(增補) 1972年(增額) 1975年(增額) 1980年(增額) 1983年(增額) 1986年(增額) 1989年(增額) 1992年 1995年 1998年 2001年 2004年 2008年 2012年 2016年 2020年 監察委員 1947年-1948年 1969年(增選) 1973年(增額) 1980年(增額) 1987年(增額) 1949年前全國地方選舉民意代表省市參議員 1946年 縣市參議員 1946年 鄉鎮市區民代表 1946年 1948年 1949年後自由地區地方選舉行政首長省市長 1994年 1998年 2002年 2006年 2010年 2014年 2018年 2020年(高雄市市長補選) 2022年 縣市長 1950年-1951年 1954年 1956年(臺灣省臺中縣縣長補選) 1957年 1960年 1964年 1968年 1972年 1977年 1981年 1984年(臺灣省新竹市市長補選) 1985年 1989年 1993年(臺灣省澎湖縣縣長補選) 1993年 1997年(臺灣省桃園縣縣長補選) 1997年 1999年(臺灣省雲林縣縣長補選) 2001年 2005年 2006年(臺灣省臺東縣縣長補選) 2007年(臺灣省基隆市市長補選) 2009年 2014年 2018年 2022年 鄉鎮市區長 1950年-1951年 1952年-1953年 1955年-1957年 1959年-1960年 1964年 1968年 1973年 1977年 1982年 1986年 1990年 1994年 1998年 2002年 2005年 2009年 2014年 2018年 2022年 民意代表省市議員 1951年(臨時) 1954年(臨時) 1957年(臨時) 1957年 1960年 1963年 1968年 1969年 1972年 1973年 1977年 1981年 1985年 1989年 1994年 1998年 2002年 2006年 2010年 2014年 2018年 2022年 縣市議員 1950年 1952年 1954年 1957年 1961年 1964年 1968年 1973年 1977年 1982年 1986年 1990年 1994年 1998年 2002年 2005年 2009年 2014年 2018年 2022年 鄉鎮市區民代表 1950年 1952年-1953年 1955年 1958年 1961年 1965年 1968年 1973年 1978年 1982年 1986年 1990年 1993年 1998年 2002年 2006年 2010年 2014年 2018年 2022年 附:九合一選舉 2014年 2018年 2022年 罷免總統 陳水扁 馬英九 立法委員 蔡正元 黃國昌 陳柏惟 林昶佐 直轄市市長 韓國瑜 直轄市議員 王浩宇 黃捷 相關法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閱論編中華民國法律憲法訓政時期五權憲法·五權分立·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戒嚴令臺灣省戒嚴令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訴訟法·隱私權·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相關法規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s:中央法規標準法·集會遊行法行政法行政法總論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組織法規s:行政院組織法·s:立法院組織法·s:司法院組織法·s:監察院組織法·s:考試院組織法·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地方制度法規地方制度法稅務法規所得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兵役法規台灣徵兵規則性別平等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勞政法規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通訊傳播法規廣電三法(s:廣播電視法·s:有線廣播電視法·s:衛星廣播電視法)·s:電影法·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交通建設法規大眾捷運法·鐵路法·s:道路交通安全規則·s:公路法·s:民用航空法·s:船舶法人事考銓法規試場規則·特別費·主管特支費·國務機要費老人身障法規s:老人福利法·s:身心障礙者保護法→s: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s: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法規s:原住民族基本法國家土政法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平均地權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國土三法入出境法規入出境管理辦法·s:入出國及移民法·s:護照條例衛生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s:醫療法·s:傳染病防治法·s: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教育政策法規s:教育基本法·s:國民教育法·s:高級中等教育法·s:高級中學法·s:高等教育法·s:大學法·s:職業學校法·s:專科學校法環保法規s:環境基本法·s:國家公園法·s:水利法·農田水利法農林漁業法規  s:漁業法·s:動物保護法河川海洋法規s:海洋基本法·s:海岸巡防法福保年金法規國民年金·s:農業金融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金融業務法規s:銀行法·  醫療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  商業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  刑法(刑事法)刑法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s:陸海空軍刑法·s:監獄行刑法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s:軍事審判法·s:刑事補償法民法商法民法民法·土地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商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訴訟法民事訴訟法·s:非訟事件法·s:家事事件法·s:強制執行法訴訟中華民國刑事訴訟·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海峽兩岸關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國際法條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s: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其他法規競業條款·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國際人權公約參見:中華民國法律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oldid=69767813」 分類:​第一屆立法院制定法律1980年臺灣法律1980年台灣建立中華民國罷免隱藏分類:​包含法律聲明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文庫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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