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 - 行政令函-電子公路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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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

... 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 ... MVDIS監理法規法規檢索系統 監理服務網|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站地圖| PDA版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RSS 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 公(發)布日: 082.04.22 要  旨: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 未見相關之解釋。

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 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 進入路口。

」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 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 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 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 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 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 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

(可以處罰條 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 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 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 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 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 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 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

(交通部82.0 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七十條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 越該線。

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 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0至四0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

與 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 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170條附件.odt 相關令函(2) 第二百零六條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軸直 行或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 路。

三、閃光綠燈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 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 口。

閃光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 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

(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 行進。

(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 頭綠燈皆禁止通行。

相關令函(4) 隱私權政策|網站安全政策 全國24小時免費聯絡電話:0800-080412本電話僅供本網站系統問題使用 如有監理業務疑問請向全國各監理機關洽詢 交通部公路總局版權所有最佳瀏覽畫面1024*768 累積瀏覽人次:919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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