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基地地號與地籍圖地號不一致,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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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依據現代地政雜誌社78.08.07.現地四字第0489號函辦理,兼復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8.08.30.78建四字第33823號函。

二、本案經本部邀集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建管及地政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按建築基地地號與地籍圖地號應相符合,如於使用執照核發前發生不符時,應由當事人檢附分割、合併前後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建管機關申請更正基地地號,至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發生不符者,以其使用執照核發後之分割,業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予以管制其法定空地,已無法定空地重複使用之顧慮,為資便民,免再報請主管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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