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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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報行政院核定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及公共建設計畫: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會同財政部、行政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英 公發布日: 民國97年11月18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7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 院授發綜字第1070801867號函 法規體系: 管制考核類 圖表附件: 01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含附表)-1071019修正.odt02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附表1)-1071019修正.odt03中長程個案計畫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附表2)-至108.9.30停用.odt03中長程個案計畫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附表2)自108.10.01生效.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行政院為辦理所屬各部、會、行、總處、署、院(以下簡稱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指期程二年以上,並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及其他重要施政事項所擬訂者。

各機關擬訂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衡酌其業務性質、財務需求及重要程度,其涉及重大政策及跨機關性質者,應函報行政院核定,但計畫性質單純或屬例行性業務者,得由各機關自行核定。

三、中長程個案計畫之類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為預防、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發展,所研擬具前瞻性、新興性及重大性之計畫。

(二)公共建設計畫:配合國家發展需要,所研擬重要實質公共建設之計畫。

(三)科技發展計畫:依據國家重大政策,所研擬科學技術與產業發展需要之計畫。

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報行政院核定者,其類別由行政院認定之。

四、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以國家發展計畫為其上位指導計畫,並依據各機關施政計畫研擬個案計畫。

(二)應在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訂之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進行個案計畫之編擬,並應加強財務規劃,對於具自償性者,須列明自償率,鼓勵民間參與,並研擬完整之財務計畫。

(三)應參酌各機關資源能力,事前進行整體資源盤點,瞭解內外環境變遷趨勢及市場供需情形,設定具體目標,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訂定實施策略、方法、分期(年)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

(四)各機關應報行政院核定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併同提出該機關執行中或審議中之計畫及預算清冊。

五、中長程個案計畫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標:應具體說明,並盡量以產出型或成果效益型指標為原則。

(三)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1、主要工作項目。

2、分期(年)執行策略。

3、執行步驟(方法)及分工。

(五)期程與資源需求: 1、計畫期程。

2、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3、經費需求(含分年經費)及與中程歲出概算額度配合情形。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財務計畫。

(八)附則: 1、風險管理。

2、相關機關配合事項或民眾參與情形。

3、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如附表一、二)。

4、其他有關事項。

中長程個案計畫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並視計畫內容所涉之性別影響層面,於前項第二款,訂定性別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

各機關應依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性質及需要,就下列事項擬訂相關內容: (一)中長程個案計畫屬跨機關性質者,應於第一項第二款,訂定跨機關績效指標。

(二)中長程個案計畫應本於提高自償之精神,提具整體規劃構想及財務規劃,並依各類審查作業規定辦理。

(三)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強化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能力,並納入碳中和概念,優先選列節能減碳指標。

(四)中長程個案計畫涉及空間規劃者,應檢附計畫範圍具座標之向量圖檔,並標註詮釋資料;涉及政府辦公廳舍興建購置者,應納入積極活化閒置資產及引進民間資源共同開發之理念。

(五)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一部或全部屬公共工程或房屋建築者,應納入永續公共工程、無障礙環境及通用設計理念,並敘明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或節能減碳及因應人口高齡化措施之預期效果及影響;另應提出營運管理計畫。

(六)中長程個案計畫涉及資訊系統者,應將資通安全防護納入規劃。

(七)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延續性者,應詳細評估前期計畫績效,列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中。

六、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該機關副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集相關單位進行自評,於中長程個案計畫年度預算先期作業審定三個月前,提報該機關首長或行政院核定。

但因應緊急重大政策需要者,不受上開期限之限制。

   前項提報作業,得採網路編審方式辦理。

七、應報行政院核定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及公共建設計畫: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會同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科技發展計畫: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及科技部會同財政部、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三)國發會與其所屬機關提報之第一款計畫及科技部與其所屬機關提報之前款計畫,由行政院審議後核定。

八、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事項如下: (一)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環境、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社會參與及政策溝通成效。

(三)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四)計畫效果(益):社會效果、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成本效益比、前期計畫績效。

(五)計畫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經濟、自然環境、性別等之影響。

九、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應即修正原計畫: (一)因中長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

(二)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

(三)主要工作項目變更或總經費增加。

(四)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計畫總期程變更。

(五)因計畫預算經刪減,致無法達成原計畫目標。

(六)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

前項計畫之類別屬公共建設計畫,且有同項第三款情形者,應於修正後始得續行辦理。

十、各機關修正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納入原計畫相關內容,一併提報,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環境變遷檢討。

(二)需求重新評估。

(三)計畫及預算執行檢討。

(四)計畫修正理由說明,若涉及期程延宕或經費增加者,應敘明理由、權責及因應措施。

(五)修正目標(含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

(六)修正內容、分年實施計畫及資源需求。

(七)修正內容對照表。

十一、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應予終止: (一)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

(二)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

十二、各機關依前三點規定修正或終止原計畫,應準用第六點規定程序。

十三、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納入施政計畫辦理,並逐年檢討其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

未納入施政計畫者,原則上不得提報中長程個案計畫。

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完成後,各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送核定機關備查,並得採取網路編審方式辦理。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類別屬公共建設計畫者,各機關應於營運期間,適時辦理營運評估作業。

前二項之評估結果,應作為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預算先期作業及重排序等資源配置之參考;國發會並得視計畫之重要性,擇案適時辦理各項評估之複評作業,作為後續制度檢討修正之參考。

十四、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依第六點規定提報核定前,應先立案及登錄於行政院相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之基本資料表,並於提報時一併檢附;計畫經核定後,應登載於機關網頁及行政院相關計畫管理系統。

計畫修正或終止時,亦同。

十五、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作業,得參照本要點另定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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